職業災害勞工在醫療過程當中依據勞動基準法所領取之補償費,究竟須否應課

徵綜合所得稅?為數不少企業將職業災害補償費列為薪資所得,引發職業災害

勞工的爭議。依據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的對象,「係

指領取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者。因此,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按原領

工資所給付的「補償費」是否適用所得稅法所定的「賠償金」,應是免稅與否

的關鍵所在。財政部曾於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臺財稅字第八八一九三三六四

○號函作出解釋:「勞工因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據勞動基

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

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免

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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