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究竟事業單位(副)經理、協理、(副)總經理,其身份係依公司法委任

        之「經理人」或援勞動基準法所任用之「勞工」,應明確界定。如屬勞工

        身份,則其權利義務自當規範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如屬委任經理

        人,則其委任、解任及報酬等事項應於公司章程或委任契約內明定。

二、事業單位於勞工在職期間轉任委任經理人時,其屬於勞工身份之工作年資

        產生之權益,究竟採用「結清」方式,或是「併計」於委任年資內,必須

        以書面明定。

三、事業單位將委任經理人於委任期間變更為勞工身份時,其勞工年資自變更

        日起算,並且按事業單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勞工退休辦法核計退休金。

四、勞工轉任委任經理人後成就退休要件時,其屬於勞工身份之工作年資始得

        由公司提存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支付,另委任年資則應由事業單位以費用列

        支。

五、事業單位發放勞工退休金時,應歸為退職所得,切勿歸為薪資所得,

        以免影響退職人員適用退休金定額免稅的優惠。

六、按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委任經理人不屬於公司每月強制提繳退休金的對

        象;惟委任經理人仍可選擇自願提繳,享有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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