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究竟事業單位(副)經理、協理、(副)總經理,其身份係依公司法委任
之「經理人」或援勞動基準法所任用之「勞工」,應明確界定。如屬勞工
身份,則其權利義務自當規範於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如屬委任經理
人,則其委任、解任及報酬等事項應於公司章程或委任契約內明定。
二、事業單位於勞工在職期間轉任委任經理人時,其屬於勞工身份之工作年資
產生之權益,究竟採用「結清」方式,或是「併計」於委任年資內,必須
以書面明定。
三、事業單位將委任經理人於委任期間變更為勞工身份時,其勞工年資自變更
日起算,並且按事業單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之勞工退休辦法核計退休金。
四、勞工轉任委任經理人後成就退休要件時,其屬於勞工身份之工作年資始得
由公司提存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支付,另委任年資則應由事業單位以費用列
支。
五、事業單位發放勞工退休金時,應歸為退職所得,切勿歸為薪資所得,
以免影響退職人員適用退休金定額免稅的優惠。
六、按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委任經理人不屬於公司每月強制提繳退休金的對
象;惟委任經理人仍可選擇自願提繳,享有免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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