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定義規範於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勞工因工作而獲
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
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由此觀之,構成「工資」的主要原則係辨識勞工獲得之報酬是否為工
作的對價;至於以何種名義支付,例如獎金、津貼、加給及支付計算
方式,例如計時、計日、計月、計件,皆屬補充性解釋。另外,「非
工資」的本質為偶然發生的費用,通常是雇主用來作為獎勵勞工的特
殊表現或慰勞勞工的辛勞而設計的非經常性給與。有關非經常性給與
的項目,則另行規定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就實務而言,如
勞工所支領之津貼固定且行之有年,或屬企業「制度」上經常給付的
性質,則應視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就算非每月給與,亦
屬法定工資,進而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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