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應依本法規定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另外,中央主管機關於一九八五年發佈雇主
調動勞工工作的五項重要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二、不得違反勞
動契約;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四、調動後工作
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能勝任;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
以必要之協助。因此,雇主如係依勞動契約約定且未違反調動原則;或雖然未
事先約定且未經協商,然確為企業經營必要之調整,在未損及勞工權益及兼顧
調動原則的情況下,皆屬合法可行。被調動之勞工如不認同雇主單方面的調動
意思表示,應即時提出異議,切勿赴任新職後,再以缺勤行為表達心中不平,
否則,雇主得援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
工三日」為由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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