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退休金、資遣費、職業災害補償、延時工資等
法定給付的雇主責任,非僱傭關係則排除勞動基準法的法定責任。自一九九
九年起,除行政院勞委會公告少數行業及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外,其餘
一切勞雇關係均適用該法。由於勞動基準法明確規定勞雇雙方有關勞動條件
最低標準,例如工資應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例假、休假、
特別休假的日數不因法定工時縮短為兩週八十四工時而有減少,勞工工作年
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等等,在在皆直接影響事業單位
的成本面與管理面。另外,自二OO五年七月一日起,雇主尚須為適用勞動基
準法的本國籍勞工每月提繳勞工退休金存儲於勞保局的個人專戶。因此,各
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承攬契約、委任契約等非僱傭關係的簽訂普遍存
在於事業單位,衍生層出不窮的勞資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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