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處勞動條件科
企業資遣勞工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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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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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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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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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有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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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有勞基法第11條下列各款規定事由(或併購、改組轉讓)發生時,始能資遣勞工: 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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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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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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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勞工,應依勞工工作年資,應於一定期間預告勞工: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若未依前開規定期間預告勞工便終止契約者,雇主應給付勞工預告期間的工資。(即預告工資)(勞基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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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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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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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可於預告期間請假謀職。 謀職假每星期最多可請2日,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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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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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費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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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遣費的計算: 資遣費計算須視勞工適用勞退舊制或新制而有不同之標準: 1.適用勞基法退休金年資(勞退舊制)(勞基法第17條): 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 有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 ◎平均工資:資遣前6個月工資總額除以6 2.適用勞退新制年資(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 最高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 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二、參考範例: 若勞工工作年資:3年4個月15天;平均工資:3萬元 註:基數若有小數點第3位者,四捨五入進位至第2位。 1.全為適用勞退舊制年資者: (3*1)+(4/12)+【(1/12)←15天以1個月計】 =3+0.33+0.08=3.41 3.41個基數*30,000元=102,300元。 2.全為適用勞退新制年資者: 【3+(4/12)+(15/365)】*0.5 =(3+0.33+0.04)*0.5=1.68 1.68個基數*30,000元=50,400元 3.勞退新舊制年資均具有者,依前二種方式分別計算後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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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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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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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日之10日前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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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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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性
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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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資遣勞工若要申請失業給付時,應開立離職證明書給勞工,勞工可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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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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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解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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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資遣勞工於一定時間資遣法定勞工人數時,應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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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