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部門主管係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亦為勞動基準法第二

條第一項所謂「法定雇主」。因此,人資人員應以審慎態度從實際行為面檢視

目前企業的契約型態,以下幾點謬誤列為審酌要點:

一、非僱傭關係的工作者是否隨同勞工固定支領工資?

二、非僱傭關係的工作者是否隨同勞工加入勞工保險?

三、非僱傭關係的工作者是否隨同勞工每月由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

四、非僱傭關係的工作者是否隨同勞工接受事業單位的考核與調派?

五、非僱傭關係的工作者是否隨同勞工適用事業單位的管理規章?

六、非僱傭關係的工作者擔任之職務是否具有「繼續性工作」屬性?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