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周老師上課講義(實際案例,請勿直接下載使用)

一、

某員工年資三年,按勞基法規定於30天前預告,並以e-mail方式告知直屬主管,但直屬主管一直不予正面回應,以工作忙碌希望能留到新人交接、沒收到mail、沒時間離職面談為理由拖延,加上人資單位須經主管同意才能提供離職相關單據,故該員也沒寫離職申請單,而預告30天期限將至。

請問,員工是否可主張已盡告知義務,但受公司阻撓無法順利完成離職手續而於離職預告屆滿日時自行離職。

二、

公司已發正式offer給錄取者,在報到日前以人事凍結為原因,取消錄取資格,

請問,錄取者是否能向公司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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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