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規則係雇主遵照法令規定的事項,據以擬訂管理全體員工的書面規

範;而勞動契約乃約定勞工個人與雇主之間有關勞動條件的契約。兩者形式雖

然不同,惟有些企業亦於工作規則內明定勞工的勞動條件。在此種情形下,工

作規則有關勞動條件的規定,已經被視為雇主與勞工之間所簽訂的勞動契約,

任何涉及契約內容的改變,皆須勞資雙方同意始具約束力。實務上,企業常因

管理制度的變更而須適時修正工作規則的部份內容,雖然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三十七條規定工作規則修正後仍須報請核備,惟大部分的企業並未全然落

實。因此,勞工如認為企業於其任職期間修正的工作規則內容,已經侵害其勞

動契約所載之權益,則應即時表示異議;如此方能引用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主張終止契約並要求公司發

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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