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周老師上課講義(實際案例,請勿直接下載使用)
案例一:
工作一年多,公司規定離職前一個月前提出,勞工 五月一日 主動提出 六月二日 欲離職返家照顧小孩,雇主告知到 五月八日 交接完即可離職,勞工遂向勞工局申訴:主張雇主要求提早離職應屬非自願離職,應給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利請領失業給付,勞工主張是否合法?
案例二:
勞工工作二十九年十一個月, 三月三十日 公司因人事精簡要求配合辦理退休,公司南區經理以私人身份與其分析,若無法配合將為難到南區經理且屆時公司可能不再分配案件(保險公司案件調閱人員)以減少其工作,故該勞工遂在不為難該區經理情況下,於 三月三十一日 辦理自請退休,並告知人資部門四月份全月排休,公司核准 五月一日 退休並依其全薪(底薪加案件調查獎金共六萬餘元計其平均工資)給於三十年年資給付四十五基數二五五萬餘元之退休金,豈知勞工此時反悔要求恢復工作或改為非自願離職需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該勞工目前五十餘歲,該公司九十四年亦曾經精簡過人事,該勞工亦在名單內,唯該勞工並未簽署故繼續留任至今)。勞工主張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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