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發佈日期:2008-09-19
針對業界常有所謂「責任制勞工」不適用勞基法之誤解,勞委會表示,勞工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縱屬「責任制專業人員」,仍有該法相關規定之適用。勞委會強調,如果非該會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核定之工作者,或其勞動契約未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備者,均無該規定之適用。
勞委會表示,民眾如欲查詢哪些工作者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可利用勞委會網站查閱。如有契約核備之疑義,可逕向各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處(局)洽詢。
勞委會表示,有鑑於勞工工作態樣多元,部分性質特殊之工作者於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工時、休假等規定時,有窒礙難行之處,為增加該法之彈性,使可適用於更多的行業及工作者,於民國85年特訂定第84條之1,針對工作性質特殊之勞工,如監督性、間歇性或責任制等工作,其工時給予特別之考量。依該規定,這類經勞委會核定的工作者,可由勞資雙方以書面就工時、例、休假等事項作更具彈性之約定,惟契約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始生效力。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所謂的彈性,並非指工時可以完全無上限或全無例假。勞雇雙方在約定時,仍須參考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基準,在不損及勞工健康福祉之前提下來訂定。舉例言之,勞雇雙方可以約定較法定正常工時上限更長的工時,但超過約定正常工時者,仍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再如例假,雖不必僵化於7日中需有1日,2週內排2日或4週內排4日,亦非不可,但不可約定全無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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