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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發佈日期:2011-12-20 

針對各界近日關心的101年開國紀念日休(補)假問題,勞委會表示,101年開國紀念日(1月1日)及其翌日均係勞動基準法所定應放假之休假日,如遇勞工之例假應予補假,但如經勞雇協商將該休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有據者,當日毋需再休(補)假。

對於實務上常見雇主稱:已比照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因此該等人員之例假縱於星期日,101年開國紀念日之翌日無須補假,1月2日也不必放假之說法。勞委會表示,任一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休假日,本應於所定之期日放假,該等休假日必須先經勞雇協商,徵得勞工同意後始得調整至其他「工作日」放假。此外,勞雇雙方約定其屬該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如為星期日者,101年開國紀念日適逢其例假,依規定應於翌日(1月2日)補假,惟因1月2日亦屬前開規定之休假日,本應放假,該日若未經勞雇協商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該開國紀念日之補假可遞延於1月3日休假或由勞雇協商擇日補休。但若該星期日非屬勞工之例假者,則無庸補假。

勞委會進一步解釋,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3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共計有19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又,該等「國定假日」如適逢勞雇雙方約定為同法第36條所定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之例假(該例假不限於星期日實施),應於翌日補假1日;惟如其翌日亦屬「國定假日」,該補假可再遞延休假或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休。包括本(100)年之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以及明(101)年之開國紀念日等休假日在內,均應依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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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發佈日期:2011-10-25

「職業訓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0年10月25日經立法院審查三讀通過,此次為72年12月5日公布施行以來調整幅度最大的一次。本次增加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全國性專業團體(含全國性專業工會)辦理技能職類測驗,透過政府鑑定機制提升其辦理技能職類之品質,又透過政府協助輔導,使全國性專業團體在其專業領域得建置專業人力培訓機制,發揮團體功能並提升專業技能,落實馬總統對於職業工會得負責職業證照認證工作之重大政策。另授予經認證單位所核發之「技能職類證書」效力比照技術士證,可做為業界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參考或做為同等學力之認定,作為專業人力運用來源。

此外,事業機構遴用技術性職位人員時,對於取得乙級與甲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之學歷程度均有提升,有助於技術性勞工之求職與就業。對於一直以來關心勞工朋友技能提升的民間辦訓單位及經認證單位來說,也藉由法規之鬆綁,可以更充分運用其專業能力,以協助勞工朋友之勞動力提升。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表示,此次推動修法係為促進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技能競賽的發展,以符合社會大眾的需求。她非常感謝立法委員們鼎力協助與支持,使這次修法順利修正通過。

職業訓練法修正草案通過後,為了使全國檢定事務的執行作業標準統一,全國技能檢定業務改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辦理。又為活絡公私領域人才培訓及職能認證之能量,開發符合產業及就業發展需要之培訓認證服務,便利國民取得就業能力提升之服務資訊,勞委會將積極整合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的職能基準、訓練課程、能力鑑定規範等即時服務資訊,並建構動態資訊服務平台,提供勞工朋友們最新的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相關配套措施等訊息,以促進支持我國整體勞動力的發展及提升。

面對全球化的挑戰,並配合國家經濟發展及國家競爭力提升的願景,勞委會期待經由此次職業訓練法修法及未來的組織調整,能扮演一個深耕國家軟實力,立足亞洲,與世界接軌,帶領我國朝向「全球新位置,勞動新價值」新使命邁進的角色。

本次修法重點將公布於勞委會網站(網址:http://www.cla.gov.tw),民眾針對本次修正相關規定如有疑義,亦可向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或中部辦公室洽詢(02-8590-2561)。


【附件】職業訓練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促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全國性專業團體參與證照認證工作,增訂技能職類測驗能力之認證制度

增訂技能職類測驗能力的認證制度,及授權訂定辦理認證機關(構)之資格條件、認證職類及核發技能職類證書之管理辦法。民眾取得技能職類證書,除作為個人技能能力之證明外,其證書效力比照「技術士證」,實際作用如:進用之學力比照、升學、升遷、比敘等,與「技術士證」相同。相關條文自公布後1年施行。

二、事業機構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取得乙級或甲級技術士證者,修正得分別比照專科學校或大學校院以上畢業程度遴用

為符合當前民眾所持學歷現況,並使技術專精之技術士於被進用技術性職位上,能獲得實質幫助。事業機構聘用技術性職位人員可比照學歷遴用之規定,對於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得比照專科畢業程度遴用;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則可比照大學校院以上畢業程度遴用。本項與規範學歷(力)證明不同,而為「事業機構」進用技術性職位人員之比照遴用規定,與一般由教育部所規定之學歷採認或學力認定標準性質有別,該等學歷採認或學力認定標準,仍應依教育部主管之法規辦理。

三、為促進民間參與辦理職業訓練,鬆綁法規,增列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法規依據

為促進民間參與辦理職業訓練,採鬆綁法規之方向,養成訓練及轉業訓練除可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外,亦可由接受主管機關委任之所屬機關(構)或接受委託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或事業機構辦理,擴大辦訓的主體範圍,方便民眾就近參加多元化的職業訓練,減少交通往返時間,並可促進民間訓練服務產業之發展。

四、為輔助公、私領域規劃發展職業訓練及技能檢定,以促進國民就業,建構職業訓練服務資訊平台

為加強人力資本發展,勞委會與行政院各相關部會依據各類人才所需具備職能,紛紛投入前置研究,依據確立該職類之「職能基準」,發展各種「訓練課程」及「能力鑑定」規範。為整合各機關提供服務之資訊,便利民眾即時取得,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勞委會負責建構職業訓練服務資訊平台,整合提供最新的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及相關配套措施等訊息。

五、基於技能檢定及全國性技能競賽應齊一作法,研修技能檢定統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並規範技能競賽相關事項

為確保全國技能檢定試務工作一致性,由勞委會統一辦理技能檢定業務,並將全國性技能競賽法制化,保障民眾參加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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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中華民國10089日 勞保3字第1000140279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疾病之促發或惡化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第二十二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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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勞動條件處 
發佈日期:2011-06-26
勞委會鄭重申明,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普通傷病假;女性勞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勞工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雇主不應以不當程序刁難,違法者可予處罰。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之標準請普通傷病假。請假時,原則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亦可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惟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之證明書,甚或門診就醫收據均可作為請假之依據。雇主恣意拒依病假規定給假者,可依違反勞基法第43條規定論處,可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之罰鍰;立法院100年6月13日三讀通過後之罰則如公布施行後,可處新台幣2萬至30萬之罰鍰。
勞委會同時指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惟勞資間本來應以誠實互信之原則相互對待,雇主雖得要求提出證明,但同一人請生理假之原因通常固定,雇主若要求每次生理假都須提出醫師證明,則非屬必要之範圍。雇主恣意拒絕給假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
勞委會再次重申:病假或生理假等法定原因之請假,旨在保障勞工之勞動權益,雇主應確實遵守規定,不應以包括「要求勞工當日親持證明請假」、「要求持憑教學或地區醫院診斷書證明」、「要求先請特別休假」…等脫序之技術性手段刁難。事業單位如有違反法令情事,勞工可就進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當有專人即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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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發佈日期:2011-06-13

承辦單位:勞動條件處 
主管姓名:孫處長碧霞 新聞聯絡室:楊專員秀惠 
電話:02-85902720 電話:02-8590-2935

立法院於100年6月13 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委會表示,此次修正重點除將原有之罰鍰及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台幣外,加重處罰額度,罰金提高五倍;罰鍰由現行新台幣6千元到6萬元提高為2萬元到30萬元整,並賦與主管機關得公布違反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此次修法重點為:

1、違反強迫勞工從事勞動、介入他人勞動契約、強制勞工工作、違反僱用童工、使童工從事繁重及危險性工作、強制女性夜間工作等,加重處罰,罰金提高為五倍。


2、違反工時、延長工時、工資給付、休息、休假、例假、職業災害補償等,由原來處罰鍰新台幣6千到6萬元,提高為2萬元到30萬元。


3、使女性勞工於妊娠或哺乳期間夜間工作或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要求其於夜間工作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4、違反前二項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5、明訂違反技術生準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女工、災害補償等規定時,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6、事業單位拒絕、規避或阻撓依本法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委員會強調,本次勞動基準法罰則章修正,其目的在於呼籲雇主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令,並提供合法的勞動條件保障,以維護勞工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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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有關勞動節遇星期日(例假)應否補假疑義勞委會說明如下: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法有明文。 勞動節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休假日(共19日與公務員之休假日尚非一致)。事業單位因業務或工作特性需要,每日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宜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或第30-1(變形工時)條及第36(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條、第37(紀念日)條之規定,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之。 事業單位為配合公務機關週休二日,如將每二周4小時之工作時間調移於週一至週五工作,即每日工作8時24分,則其休假日並無減少,勞動節遇星期日(如勞雇雙方約定例假為週日)則應補假一日,若勞雇雙方約定係將部份休假日調移至週六以達到週休二日目的,則勞動節已調至週六放假,尚無補假問題。至於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之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實施週休二日(每週40小時)如無調移休假日之措施,勞動節遇勞工例假日,應補假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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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0415日  勞職管字第1000508069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海洋漁撈工:新臺幣一萬七千八百八十元。

二、機構看護工:新臺幣二萬七千五百元。

三、家庭幫傭:新臺幣三萬元。

四、家庭看護工:新臺幣三萬元至三萬五千元。

五、外國籍雙語人員: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至三萬元。

六、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廚師新臺幣二萬七千元;相關工作人員新臺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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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工安全衛生處

發佈日期:2011-03-14
南亞科技公司徐工程師去年1月猝死是否為職業疾病案,經媒體報導後,引起社會輿論對於「過勞死」認定標準及科技業濫用所謂「責任制」的普遍關注,本案經勞保局送由勞委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並依新修正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認定參考指引」重新審查,勞委會依鑑定程序於今(14)日召開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議,鑑定結果屬「職業疾病」。
勞委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係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規定成立,由17位職業醫學及工業衛生領域等之委員組成。本案自99年9月受理後,除立即請勞動檢查機構及本會委託成立之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重新實施工作負荷之調查,同時函請台北地檢署調閱解剖報告,於今日依程序召開審查會議,本於專業及公平、公正立場,並邀請罹災者家屬及該公司代表列席說明,經過充分討論後,以超過法定多數意見,通過本案為「職業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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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保局

發佈日期:2011.03.07

        農保被保險人在97年11月27日(含)以前,依規定不得參加勞保,只要一參加勞保,則參加勞保期間的農保資格就會被取消。
  在97年11月28日(含)以後,已放寬勞、農保重複加保規定,若農保被保險人仍以農業為主業,在農閒時打工參加勞保,只要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勞、農保重複加保的日數不超過180日,農保資格不受影響;但如超過180日,則農保資格自第181日取消。
  
不受180日影響之例外規定
  農保被保險人參加政府公法救助或促進就業目的所辦理的短期促進就業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再參加勞保者,不受180日之限制。故農保被保險人所參加之勞保若是政府舉辦的短期促進就業措施或職業訓練,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註明方案名稱、僱用起迄期間、並有僱用單位章戳或印記)請農會寄送本局認定。
  
農閒打工能否選擇不保勞保?
  農閒打工如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已辦理設立登記且僱用勞工5人以上工廠、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者,就必須參加勞保。但是打工參加勞保日數不超過180日並不影響農保資格。
  
保費怎麼繳?給付怎麼領?
  勞、農保重複加保期間,被保險人勞、農保兩邊都要繳納保險費,但若發生保險事故時,僅得擇一領取。
  
可不可以立刻退出農保只參加勞保?
  若農保被保險人不再以農業為主業,要改以其他非農業之勞保工作為主業,可向投保農會表示已參加勞保、要退出農保,農會將為其申報農保退保。
  
當年度勞、農保重複加保超過180日而被取消農保資格者,還可以再加入農保嗎?
  如在勞保退保後,仍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想再參加農保,必須向所屬農會重新申請加保。經農會審查農保資格通過後,農會將為其申報參加農保。
  
會影響老農津貼嗎?
  因重複參加勞、農保,經本局取消農保被保險人資格,嗣後勞保退保後重新申請參加農保,但係於87年11月13日以後再加入農保者,如有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則不符合老農津貼請領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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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發佈日期:2011-01-18

勞委會重申,依勞基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本年度為2月2日至5日)係勞基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如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又該等國定假日如適逢勞雇雙方約定為同法第36條所定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之例假,應於翌日補假1日,至其翌日如亦屬前開休假日,可延遞於休假日之次日或由勞資雙方協商另行擇日補休之。勞委會強調,按日或按時計薪的勞工,也有上開規定的適用

勞委會表示,農曆春節是我國傳統且重要的節日,具感恩及全家團圓的重要意義,大部分的民眾多利用此假期返鄉與家人、朋友團聚及聯繫感情。但近年來,產業結構變遷,部分事業單位或因行業特性,需員工於休假日出勤,如勞工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幾個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勞委會進一步說明,如果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後,依其自由意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

勞委會特別指出,按日或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雖其工作態樣不一,但也有上開規定之適用。舉例而言,今(100)年的農曆正月初一為星期四,原約定每周一、三、五出勤的工作者,農曆正月初一當天本無出勤義務,不生給假或給薪等問題;但是如果該等勞工應雇主要求出勤,即應按平日工資數額給付兩倍的工資。至於原約定每週二、四、六出勤的工作者,本年農曆正月初一當日即可休假,工資照給;其同意出勤者,另加給一日工資。此外,勞委會同時提醒,自100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已調整為每月17,880元,每小時98元,在給付假日(出勤)工資的同時,也應注意符合基本工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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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017勞保2字第0990140550

核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一次請領失能給付,由保險人逕予退保者,日後再恢復工作能力且實際從事工作參加勞工保險,其勞工保險年資自再加保時重新起算。至於請領失能年金給付,由保險人逕予退保者,日後再恢復工作能力且實際從事工作參加勞工保險,其保險年資應予合併計算,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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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99年12月17日  99年勞簡上字第14號  請求給付工資之訴

判決要旨:
上訴人既未能提出證據足資證明就其提前上班或延後下班且被上訴人未給付加班費或補休部分,係基於被上訴人之要求而提供勞務,則本諸勞動基準法關於延長工時之加班工資制度以觀,自不得以上訴人有提前上班或延後下班之事實,即遽認雇主即被上訴人有給付此部分報酬之義務。從而,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延長工時工資,舉證尚屬不足, 難認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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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發佈日期:2010-12-22

近年因工作型態改變,部份勞工有長時間勞動及高工作壓力之情況,致於遭遇異常事件、短期工作負荷過重及長期工作負荷過重而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俗稱過勞),其職業災害給付權益,為社會所關切,本會為保障職業災害勞工勞保給付及相關補償之權益,爰將「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參考指引」修正為「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俾供行政機關處理職業疾病認定及醫師診斷職業疾病之參考。


本修正指引基於職業災害保護政策及最新醫學認知或文獻的考量,並經神經內科、心臟內科專科醫師、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及流行病學專家等之反覆討論及斟酌而修正,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敘明職業並非直接形成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要因,而係屬「個人疾病惡化型」疾病,基於職業病給付審查或補償之需要及醫學上之認知,列舉「目標疾病」種類及歸納在何種複數條件下會促發疾病之情形,以減少發病與職業相關性認定之困難度,因此符合認定指引要件者,原則上認定為職業病;原指引「工作場所促發的疾病之特殊壓力與其自身體質、危險因子相比,由質與量考量工作特殊壓力超過百分之五十機率者」之敘述,爰予以刪除。


二、 修正長期工作過重之加班時數計算(總工時與日本基準一致;發病前1個月加班100小時修正為92小時;發病前2至6個月平均每月80小時修正為72小時)。 


三、 職業原因促發腦心血管疾病之主要原因為工作負荷過重(如不規則的工作、工作時間長的工作、經常出差的工作、輪班工作或夜班工作及異常溫度環境、噪音等),爰將工作負荷評估之要件區分為異常事件、短期工作過重及長期工作過重三類別,其中異常事件又包括精神負荷、身體負荷及工作環境變化事件之評估,並增列伴隨精神緊張的工作負荷程度之評估表作為參考。


四、 腦心血管疾病因職業原因超越自然病程而明顯惡化,應以職業原因惡化或促發認定之,且不限「在工作場所發生」與否


五、 認定之「目標疾病」增列狹心症、嚴重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另針對其他非該指引所列舉目標疾病之腦心血管疾病猝死案件,增列「非目標疾病」如有解剖報告及相關文獻支持,經綜合判斷工作負荷對惡化促發之貢獻大於50%者,亦得認定之。


六、 認定參考指引的內容會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政策的調整及醫學的進步而有所修正,屆時均可參考修正後的認定指引進行職業原因促發與否之判斷。


七、 增列雇主舉證原則,避免勞資雙方工作負荷歧見之認定困難,先聽取勞方意見,再請資方舉證。 


本指引為具定型化性質的指引,目的為減輕職業病認定申請者說明發病經過及與職業相關性的困難,及促進職業病認定程序的迅速化及公正化。勞委會呼籲雇主做好勞工健康管理,對於有腦心血管疾病等健康風險之虞之勞工,應避免使其從事過重負荷之工作。若有職業疾病相關疑慮,為維護勞動權益,可至該會委託辦理之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及其網絡醫院尋求協助,讓專業團隊提供相關之協助與權益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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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中華民國9954日 勞動2字第0990130700 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 

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 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 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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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11月4日勞保2字第0980140438號函: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另同條例施行細則第69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得請領之日。爰此,被保險人於退保後1年內診斷為非終身無工作能力,並領取失能給付者,其後請領老年給付時,仍應准予給付,不得將其原領失能給付收回。至領取老年給付後始請領失能給付者,其失能給付應不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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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發佈日期:2009-06-19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五、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八、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九、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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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四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於作業前後,發生下列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一、於作業開始前,在等候中,因就業場所設施或管理之缺陷所發生之事故。

二、因作業之準備行為及收拾行為所發生之事故。

三、於作業終了後,經雇主核准利用就業場所設施,因設施之缺陷所發生之事故。

四、因勞務管理上之必要,或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從飯廳或集合地點赴工作場所途中或自工作現場返回事務所途中,為接受及返還作業器具,或受領工資等例行事務時,發生之事故。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

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

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

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

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途中促發疾病,其疾病之促發與作業有相當因果關係者,視為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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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05.01第0980140222號解釋令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受僱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並符合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應由所屬雇主分別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並自即日生效。

內政部主管勞工事務時期之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七十三台內社字第二四四八三二號函、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台(七十五)內勞字第四一八一四二號函及本會八十一年八月八日台八十一勞保二字第二四七四五號函等三則函釋,自即日廢止。

自98年5月1日起,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勞工(包括臨時工、工讀生),各服務單位如均屬僱用5人以上之工廠、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勞保強制投保單位,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勞工不得選擇僅於某一單位參加勞保。雇主如果沒有為員工辦理加保手續,除了會被處以應加保未加保罰鍰外,還必須負責賠償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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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保局

發佈日期: 2009/4/20

一、依97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6條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3月17日訂定發布之「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農保被保險人於97年11月28日後發生勞農保重複加保者,其重複加保期間每年(1月至12月)累計不超過180日,則該農保被保險人不因重複參加勞工保險而退出農保。若其重複加保每年累計逾180日,則其農保自第181日起取消。另農保被保險人自97年11月28日後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或「促進就業」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再參加勞工保險者,則不受180日之限制。

二、農保被保險人於97年11月27日(含)前發生勞農保重複加保,仍應依97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前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勞、農保不得重複加保。如有重複加保者,其農保即應退保。
三、農保被保險人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6月15日勞保3字第0950029626號令釋發布後至97年11月27日倘再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輔導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得選擇「參加勞保並退保農保」或「繼續參加農保並僅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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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發佈日期:2009-03-27

依據「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規定,已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失業被保險人,勞保局會依其「每次領取給付末日的當月份」,補助其本人及離職退保當時依附其參加全民健保的眷屬,個人自付部分的健保費

舉例來說,若申請失業給付的王先生於2月3日在公立就業服務站完成失業認定或再認定,依照就業保險法規定,勞保局會按月(即30日)發給他失業給付,領取期間為98年2月3日至98年3月4日,故勞保局將會補助他「98年3月份」本人及其眷屬個人應自付部分的健保費。

勞保局表示:因失業給付的核發是以「民眾何時到公立就業服務站完成失業認定或再認定手續」為給付的基準點,故跨月申請的案件,健保費補助即可能會中斷一個月,而延至次月才補助。不過勞保局強調,整體而言,失業勞工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都可獲得相同月數的健保費補助,其權益不會受到影響,請民眾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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