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發佈日期:2011-06-13

承辦單位:勞動條件處 
主管姓名:孫處長碧霞 新聞聯絡室:楊專員秀惠 
電話:02-85902720 電話:02-8590-2935

立法院於100年6月13 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勞委會表示,此次修正重點除將原有之罰鍰及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台幣外,加重處罰額度,罰金提高五倍;罰鍰由現行新台幣6千元到6萬元提高為2萬元到30萬元整,並賦與主管機關得公布違反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此次修法重點為:

1、違反強迫勞工從事勞動、介入他人勞動契約、強制勞工工作、違反僱用童工、使童工從事繁重及危險性工作、強制女性夜間工作等,加重處罰,罰金提高為五倍。


2、違反工時、延長工時、工資給付、休息、休假、例假、職業災害補償等,由原來處罰鍰新台幣6千到6萬元,提高為2萬元到30萬元。


3、使女性勞工於妊娠或哺乳期間夜間工作或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要求其於夜間工作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4、違反前二項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5、明訂違反技術生準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童工、女工、災害補償等規定時,適用本法罰則章規定。


6、事業單位拒絕、規避或阻撓依本法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委員會強調,本次勞動基準法罰則章修正,其目的在於呼籲雇主應確實遵守勞動基準法令,並提供合法的勞動條件保障,以維護勞工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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