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有關勞動節遇星期日(例假)應否補假疑義勞委會說明如下: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法有明文。 勞動節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休假日(共19日與公務員之休假日尚非一致)。事業單位因業務或工作特性需要,每日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事宜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或第30-1(變形工時)條及第36(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條、第37(紀念日)條之規定,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之。 事業單位為配合公務機關週休二日,如將每二周4小時之工作時間調移於週一至週五工作,即每日工作8時24分,則其休假日並無減少,勞動節遇星期日(如勞雇雙方約定例假為週日)則應補假一日,若勞雇雙方約定係將部份休假日調移至週六以達到週休二日目的,則勞動節已調至週六放假,尚無補假問題。至於事業單位工作時間之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實施週休二日(每週40小時)如無調移休假日之措施,勞動節遇勞工例假日,應補假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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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