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勞保局

發佈日期: 2009/4/20

一、依97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6條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8年3月17日訂定發布之「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農保被保險人於97年11月28日後發生勞農保重複加保者,其重複加保期間每年(1月至12月)累計不超過180日,則該農保被保險人不因重複參加勞工保險而退出農保。若其重複加保每年累計逾180日,則其農保自第181日起取消。另農保被保險人自97年11月28日後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或「促進就業」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再參加勞工保險者,則不受180日之限制。

二、農保被保險人於97年11月27日(含)前發生勞農保重複加保,仍應依97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前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勞、農保不得重複加保。如有重複加保者,其農保即應退保。
三、農保被保險人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年6月15日勞保3字第0950029626號令釋發布後至97年11月27日倘再參加政府基於公法救助目的所辦理之短期就業輔導措施或職業訓練期間,得選擇「參加勞保並退保農保」或「繼續參加農保並僅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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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