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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發佈日期:2009-03-09

針對勞雇雙方因景氣因素協商暫時減少工時及工資期間(即實施所謂「無薪休假」)如遇產假如何給薪,勞委會表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產假為八週,依曆計算,工資應由雇主照給,亦即不因請產假而減少工資。又所謂「無薪休假」係勞雇雙方為因應景氣因素所為暫時性停止勞務之協議,縱使勞工前已同意實施所謂「無薪休假」,惟產假期間,雇主依法本應停止其工作,該期間自無得實施所謂「無薪休假」,並應依原約定給付工資。

勞委會呼籲,「懷孕歧視」就是「性別歧視」,法令明文禁止。雇主更不得針對懷孕或產假期間勞工特為約定減付產假工資,違反者,將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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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工保險處

發佈日期:2009-01-12

立法院於今(12)日召開朝野黨團協商勞保條例第20條會議,針對目前女性員工懷孕後,有許多雇主藉故將其解僱或資遣,導致其勞保中斷而無法領到生育給付。為解決上開情形,立法委員提出勞保條例第20條修正案,讓其可在退保後1年內繼續享有生育給付的權利,並獲得朝野立法委員一致共識,三讀修正通過。

勞委會表示,現行法令雖有明文禁止懷孕歧視,但實務上仍有許多雇主以女性員工懷孕為由,以其無法勝任工作而解僱,並將其退保,致其退保後始生育者,因已非被保險人身分,無法請領生育給付,致喪失生育後之所得生活保障。針對委員提案修法,勞委會表示非常支持,這是女性勞工的福音,對於保障女性勞工生育給付權益具有相當助益。

至於大家所關心的修正條文將在何時實施部分,勞委會表示,勞保條例第20條修正條文將於 總統公布後第3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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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97.12.22勞動2字第0970130987號解釋令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指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應依勞動契約之約定發給,並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固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新臺幣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00二九八二六號函及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勞動二字第0九六00七一七一九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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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發佈日期:2008-12-17

雇主受景氣因素影響致訂單減少,所造成之停工或減產,係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雇主仍應依原勞動契約給付工資。如雇主欲採無薪休假方式,暫時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減少工資,必須徵得勞工同意,才可實施。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固可按工作時間比例減少,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對於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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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勞動條件處

發佈日期:2008-12-12

勞委會表示,近來有部分企業為因應經濟不景氣,採取所謂「無薪休假」措施,勞委會鄭重澄清,雇主如確有減少工時與工資的必要,必須先與勞工協商,徵得勞工同意後,才可實施,不得逕自排定「無薪休假」。 

勞委會說明,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本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為因應業務緊縮,如認有暫時減少工作日數,並減少工資的必要,必須先與勞工協商,在未經勞工同意前,雇主仍應依原來勞動契約的約定辦理。如未得到勞工同意就實施無薪休假,以致勞工工資短少,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行為,地方主管機關可以限期給付工資,或逕予處罰。

針對勞工朋友們關心,一旦同意排定無薪休假,工資給付、勞保、勞退之提繳權益,以及日後如被資遣平均工資的計算是否受到影響問題,勞委會進一步說明:
一、勞資雙方如約定月內無薪休假5日,應僅扣除此5日工資。
二、勞資商定「無薪休假」致薪資總額變動後,如勞保投保薪資級距變更,應依實際領取工資申報調整;如排定無薪休假致全月薪資低於17,280元,勞保月投保薪資仍依該分級表第一級(17,280元)申報。
三、新制勞工退休金,原則上依實際工資提繳。但勞工為確保權益,於協商時,亦可要求雇主依原來約定的工資提繳。
四、勞工如有被資遣或退休情形,該無薪休假期間,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均應予以扣除,往前推計,勞工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不會因此受到不利影響。
五、雇主如未經協商合意,片面實施無薪假,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情事,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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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發佈日期:2008-12-09

國民年金法已於97年10月1日實施,只要年滿25歲以上、未滿65歲無工作者,依規定應參加國民年金;至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的勞工,才可以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參加勞保。未從事工作而於職業工會掛名參加勞保者,經勞保局查明屬實,將會被取消被保險人資格,不僅年資無法計算,已繳納的保費不會退還,而且必須補繳國民年金保費,如有領取保險給付者,勞保局還會依法追還,得不償失。

鑑於勞工進出勞動市場頻繁,且國民年金施行後,勞工在勞保及國保體系均可能有年資,勞工的勞保保險年資如合計未滿15年,依規定無法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但勞工朋友不要擔心,為確保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自98年1月1日起,勞保年資併計國保年資滿15年者,亦得於65歲時請領勞保老年年金。例如:王先生於民國100年時年滿65歲,參加勞保年資13年,參加國保年資2年,併計勞保、國保年資合計15年,即符合請領勞保老年年金之年限條件。 

勞保局提醒,勞保係在職保險,即有實際從事工作者,始得參加勞保。依照規定,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經常受僱非固定雇主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的勞工,才可以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保。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勞保條例規定的人員,辦理參加勞保以領取保險給付者,勞保局會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的勞保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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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發佈日期 :2008/12/5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是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保費計收與給付內容均各不相同,但都由勞工保險局承辦。失業給付係屬就業保險之給付項目,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乃指被保險人於參加就業保險期間,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是以,被保險人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後,僅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其起算點為領滿當次再就業加保生效之日,且再就業加保滿1年以上再次發生非自願離職事故,如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仍得再次請領失業給付,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至就業保險年資之重行起算,並不會影響被保險人老年給付時勞保年資之計算,未來被保險人退休時如符合勞保老年給付之請領規定,仍依法享有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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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公怖日期:2008/11/12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國民年金法自本(97)年10月1日施行,個人依該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
  

另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至領取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係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個人於本年12月繳納之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可於98年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規定於限額內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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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勞動條件處

發佈日期:2008-09-03

勞委會表示,今年中秋節(9月14日)係星期日,是日如適逢勞資雙方約定之「例假」,則翌日應給予勞工補假一日。 

勞委會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國定假日」)均應休假,亦即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國定假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至該等國定假日如適逢勞資雙方約定為同法第36條所定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之例假,應於翌日補假一日;惟如適逢因法定工時縮短後勞資雙方協商非屬例假之「休息日」應否補假,法無明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勞資雙方如約定星期日為例假,則今年中秋節應給予勞工補假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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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勞工保險局

發佈日期:2008-08-06

就保法主要在保障全體受僱之本國籍勞工,依照就保法第5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的本國籍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保為被保險人。事業單位僱用員工未滿5人可自願投保勞保,如果不願意參加勞保,仍然應該依規定幫員工投保就保。

勞保局提醒僱用員工未滿5人之事業單位,辦理就保投保單位開戶手續時,應填寫就保、勞退2合1的投保申請書及就保、勞退2合1加保申報表,並檢附事業單位之相關證照及負責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連同「勞工保險投保(提繳)單位委託轉帳代繳勞工保險局保險費或(及)勞工退休金提繳費約定書」各1份送勞保局辦理單位開戶手續,為員工申報參加就保,並為適用勞基法之員工提繳勞工退休金,以保障員工權益。如延遲不辦,依就保法第38條之規定將處以罰鍰,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所受的損失,也應由事業單位負責賠償。 

勞保局呼籲僱用員工未滿5人之事業單位應依前述規定,填寫正確書表,儘速完成開戶手續,以保障員工應有之保險權益。而受僱於僱用員工未滿5人事業單位的勞工朋友,也應特別注意,公司如果沒有幫你加保就保,則就保年資將無法累計,也無法享有各項就保的給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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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佈日期:2008-06-30

勞保3字第0970140259號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經事業單位通知前往辦理報到手續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投保單位於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當日零時起算,該等勞工得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本會九十一年一月四日台九十勞保三字第○○五五五三一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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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投保單位未於員工到職當日為其加保,俟員工發生職業災害後始申報加保,所衍生之勞工保險條例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適用之函示。
(
)查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勞工須實際從事工作始得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故投保單位未依規定於勞工到職當日為其申報加保,迨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致喪失工作能力時始為其加保,其加保資格不合,應予取消,並不得領取勞保相關給付。惟該等未合加保資格之勞工仍得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下簡稱職保法)第6條及第9條規定,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及其他相關補助、津貼。
(
)勞工於加保前發生職業災害,嗣後始辦理加保者,如有實際從事工作,得受理加保,惟其保險效力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但書規定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該等被保險人請領勞工保險保險給付及職保法補助津貼,依下列方式辦理:
  1.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尚未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者,因不符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3條第1項規定,非屬勞工保險職業災害,故不得領取職業災害殘廢給付。惟其係於保險有效期間審定成殘者,仍得依本會95518日 勞保2字第0950025649號令釋請領普通事故保險殘廢給付。
  2.勞工於加保前發生職業災害,嗣後,由投保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並領取普通事故保險相關給付者,因不符職保法第6條「未加入勞工保險」之規定,自不得依職保法第6條及第9條規定請領職保法相關補助、津貼。
  3.查職保法第8條第1項規定,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災害,得申請相關補助、津貼,其係勞工保險條例之補充性規定,乃為加強被保險人遭遇職災之生活保障。故上開規定之適用對象,應為「遭遇職業災害之勞保被保險人」,如勞工於加保前遭遇職災,自不符上開規定。
  4.另本案勞工既無職保法之適用,則無需依職保法第34條規定處以雇主罰鍰,惟其雇主未於員工到職當日辦理加保,已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及第11條規定,應依同條例第72條規定辦理。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128日 勞保3字第097014004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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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4.15勞保2字第0970140137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有關「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規定,對投保單位所屬勞工於週休二日、國定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或適逢颱風過境經政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之日到、離職,投保單位於放假日之翌日申報加、退保,並提具到、離職相關證明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自其到、離職之當日生效。又勞工於夜間到職,而郵局已下班或行政人員已下班,致無法於到職當日辦理加保,如投保單位於到職之翌日辦理加保,並提具夜間到職之相關證明者,其保險效力自其到職當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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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勞保3字第0970140127號

發布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其於在職加保期間已領取殘廢給付,於離職退保後因同一疾病殘廢程度加重,得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始診斷確定罹有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殘廢給付辦法」第三條規定,請領職業災害殘廢給付之差額,惟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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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保局

發佈日期 :2008/3/2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月10日勞保3字第0970140011號令:「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凡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勞工,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本會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八七勞保三字第O一二七八九號函停止適用。」
    因此,投保單位如僱用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勞工,得選擇性為其申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原應全體參加之規定已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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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8.03.10 
 

經濟不景氣造成企業倒閉或縮編裁員,員工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所領取的「預告期間工資」,財政部規定,視為資遣費,享有退職所得定額免稅優惠。

受到全球油價與大宗物資飛漲影響,部分企業經營不理想,導致業務萎縮或獲利衰退,進而縮減員額,財政部表示,不幸遭到資遣的員工,除資遣費之外,領到預告期間工資,可以擁有定額免稅的優惠。

財政部已經做出解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給付被資遣勞工預告期間的工資,具資遣費性質。

資遣費應否課稅,以合併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的「退職所得」計算結果決定。

財政部表示,若加計資遣費與退職所得,按照服務年資乘上定額免稅額所計算出的總額,未超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金額者,所領取包括資遣費、預告工資或退職所得,均無須課稅。

稅法目前對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計算原則為:一次領取總額在16.1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金額以下者,免稅;超過16.1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金額,未達32.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的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超過32.2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金額部分,全數課稅。

至於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69.7萬元後的餘額為所得額。

舉例來說,甲在97年元月退休,服務年資為20年,退休時一次領取退休金200萬元,計算甲的退休金免稅額為16.1萬元乘以20年,仍低於免稅總額322萬元,因此甲所領的退休金可以完全免稅。

再假設甲退休後,轉至A公司服務半年,因A公司精簡人力縮編裁員,甲自A公司領取20萬元的資遣費,因合計甲97年200萬元退休金加上20萬元資遣費後,仍未超過322萬元免稅額,甲自A公司領取的資遺費還是免稅。

【2008/03/10 經濟日報】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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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加班八小時 所得免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8.02.26 04:20 am
 

不到一個月,正副總統選舉即將登場。行政院勞委會明令,總統大選為勞基法規範的「指定應放假日」,若當日休假勞工因此出勤,雇主應加給工資

財政部同時規定,在總統大選投票日加班者,經雇主同意給付的加班費,若加班時數在八小時以內者,可免計入全月加班時數46小時的範圍,不論加班費金額多寡均可免稅。

勞委會在昨(25)日以勞動2字第0970130105號函,核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應放假之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

函釋中並規定,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財政部表示,稅法對於加班費有全月加班時數未逾46時者,其加班費可享免稅的優惠。依據勞委會對正副總統選舉投票日,勞資雙方協議加班者,若雇主同意另支付的加班費,其加班8小時以內者,可免計入勞工全月加班時數46小時內;超過八小時以上者,則應計入加班時數,全月合計逾46小時以上,所領取的加班費即應課稅。

財政部舉例,322投票日為星期六,屬於甲的正常休假日,但當天因雇主需要甲上班,獲得甲同意,雇主亦願意額外按工時換算一筆加班費給甲。322當天,甲總計在公司加班12小時。

財政部說,甲在322當天加班的12小時中,可以扣除八小時,即以四小時計入甲當月的加班總時數。假設,甲在322之前,公司紀錄其加班時數為30小時,加計322當天的四小時後,甲的加班總時數為34小時。

依據稅法規定,若甲在3月結束時的加班總時數未超過46小時,其全月因加班領取的加班費就不必課稅;縱使甲全月加班時數超過46小時,甲在322總統大選投票日當天加班的12小時中,免計入加班總時數的八小時工時,領取的加班費仍然免稅

資料來源:【2008/02/26 經濟日報】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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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保局

發佈日期 2008/2/25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6年12月7日勞保3字第0960033074號函:「查基於照顧職業災害勞工,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0條規定,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據此,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應於五年內辦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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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就業e網

發佈日期:2008/02/05

勞委會為提昇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素質及服務品質,且為使現行已核發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效期一致,以符公平原則,經研擬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於97年1月8日發布,並自97年1月10日生效實施

本次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一、規定具有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者,始能參加就業服務職類技能檢定。

二、刪除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效期及換證講習規定,並溯及於本辦法93年1月13日修正發布後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

三、為確保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服務品質,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依規定所置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已為其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分支機構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者,不計入規定之數額內。

四、將辦理暨分析職業性向及協助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納入為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職責項目,以確保該等業務之服務品質。

勞委會表示將主動通知前於本辦法93年1月13日修正發布後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換發無效期證書;民眾如仍有相關疑義,可利用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網站(www.evta.gov.tw)或撥打服務專線(02)8590-2567詢問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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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就業e網 2008/01/08

今年起,選擇勞退新制的勞工,個人退休金帳戶雙重免稅待遇已經結束。總統令公告所得稅法第14條修正條文自1月1日起生效,選擇自提退休金在6%範圍內,免計入每月薪資課稅的勞工,退休時應將個人帳戶退休金與雇主給付部分,合併計算定額免稅。

舉例來說,甲工作20年退休,個人帳戶自提退休金總額加計孳息共計50萬元,合計雇主給付的退休金 300萬元,甲共領取350萬元。換算甲可享有的定額免稅額為322萬元(年資20年乘16.1萬元),甲所領取的350萬元退休金扣除322萬免稅額後,有28萬元需半數課稅。

去年底以前,選擇勞退新制者,每月自薪資提撥固定比率退休金,可免課徵薪資所得稅;退休時也只有雇主給付的退休金才需計入定額免稅範圍,個人帳戶退休金形同雙重免稅。今年以後,個人帳戶退休金已在薪資階段享有免稅者,退休時,給付總額逾定額免稅部分,即須課徵所得稅。

消除個人退休金帳戶雙重免稅優惠的法案,是自今年元月起開始適用,財政部昨(7)日表示,94年7月勞退新制施行後,到96年12月31日前,選擇自提退休金並已計入個人退休金帳戶者,屬於96年底前的自提退休金,仍可免合併雇主給付額計算退休金定額免稅,薪資與退休金兩階段雙重免稅待遇不變。

修正後的所得稅法,年金帳戶中屬於勞工自提金,也可比照個人帳戶自提退休金,同享上限6%免計入薪資的減稅待遇。但勞工退休時自年金帳戶中提領的退休金,不再視為保險給付全額免稅,必須與雇主給付的退休金合併計算,並只享有定額免稅。

財政部指出,退休金採取定額免稅制,每人的免稅額隨年資長短不同,年資愈長者,免稅額愈高。依據稅法規定,定額免稅是以退職服務年資分別乘以16.1萬元與32.2萬元分段計算。

以退職年資25年者為例,可享全數免稅的退休金免稅額是402.5萬元;超過402.5萬元到805萬元間者,超過402.5萬元部分需半數課稅;退休金超過805萬元以上者,超過部分全數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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