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發佈日期:2009-03-27
依據「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規定,已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的失業被保險人,勞保局會依其「每次領取給付末日的當月份」,補助其本人及離職退保當時依附其參加全民健保的眷屬,個人自付部分的健保費。
舉例來說,若申請失業給付的王先生於2月3日在公立就業服務站完成失業認定或再認定,依照就業保險法規定,勞保局會按月(即30日)發給他失業給付,領取期間為98年2月3日至98年3月4日,故勞保局將會補助他「98年3月份」本人及其眷屬個人應自付部分的健保費。
勞保局表示:因失業給付的核發是以「民眾何時到公立就業服務站完成失業認定或再認定手續」為給付的基準點,故跨月申請的案件,健保費補助即可能會中斷一個月,而延至次月才補助。不過勞保局強調,整體而言,失業勞工申請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都可獲得相同月數的健保費補助,其權益不會受到影響,請民眾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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