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佈日期:2008-06-30

勞保3字第0970140259號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經事業單位通知前往辦理報到手續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者,投保單位於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當日零時起算,該等勞工得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本會九十一年一月四日台九十勞保三字第○○五五五三一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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