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勞保局

發佈日期 :2008/3/26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月10日勞保3字第0970140011號令:「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凡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勞工,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本會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台八七勞保三字第O一二七八九號函停止適用。」
    因此,投保單位如僱用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勞工,得選擇性為其申報參加職業災害保險,原應全體參加之規定已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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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