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公怖日期:2008/11/12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國民年金法自本(97)年10月1日施行,個人依該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
  

另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至領取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係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個人於本年12月繳納之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可於98年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規定於限額內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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