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04.15勞保2字第0970140137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有關「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規定,對投保單位所屬勞工於週休二日、國定例假日、紀念日、勞動節日或適逢颱風過境經政府宣佈停止上班上課之日到、離職,投保單位於放假日之翌日申報加、退保,並提具到、離職相關證明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自其到、離職之當日生效。又勞工於夜間到職,而郵局已下班或行政人員已下班,致無法於到職當日辦理加保,如投保單位於到職之翌日辦理加保,並提具夜間到職之相關證明者,其保險效力自其到職當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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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