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就業e網

發佈日期:2008/02/05

勞委會為提昇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素質及服務品質,且為使現行已核發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效期一致,以符公平原則,經研擬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業於97年1月8日發布,並自97年1月10日生效實施

本次法規修正重點如下:

一、規定具有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者,始能參加就業服務職類技能檢定。

二、刪除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效期及換證講習規定,並溯及於本辦法93年1月13日修正發布後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

三、為確保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服務品質,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依規定所置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已為其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分支機構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者,不計入規定之數額內。

四、將辦理暨分析職業性向及協助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納入為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職責項目,以確保該等業務之服務品質。

勞委會表示將主動通知前於本辦法93年1月13日修正發布後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換發無效期證書;民眾如仍有相關疑義,可利用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網站(www.evta.gov.tw)或撥打服務專線(02)8590-2567詢問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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