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勞資二字第1010125521號函發布

 

壹、依勞動基準法等有關規定應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

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有關事項。

四、有關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有關事項。

五、資遣費、退休金及其他津貼、獎金有關事項。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工作用具費有關事項。

七、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八、勞工教育、訓練有關事項。

九、福利有關事項。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有關事項。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有關事項。

十二、獎懲有關事項。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貳、不得約定事項

一、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二、要求勞工離職預告期間超過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期間。

三、雇主有權單方決定調降或不利變更薪資。

四、約定限制勞工請(休)假權益、請(休)假未依法給薪或懲罰性扣薪。

五、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六、預扣薪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七、約定女性勞工於懷孕期間仍須輪值夜班。

八、未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或將應提繳6%金額內含於工資。

九、約定雇主得不依規定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十、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就業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未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約定雇主得扣留勞工身分證明等文件、證書或收取保證金,於離職時方能領回。

十二、約定勞工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情事,應離職、留職停薪或同意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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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