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發佈日期:2012-01-09

勞委會表示,101年1月14日為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該日具投票權之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總統、副總統及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早經勞委會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為具投票權且該日有工作義務勞工之休假日。依規定,原排定出勤且具有投票權之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毋需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如依同法第39條規定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但不得妨礙勞工投票。

勞委會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除可處新台幣2萬至30萬元之罰鍰外,主管機關亦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雇主並應補給工資。勞工如有權益受損者,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機關(即當地縣、市政府之勞工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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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