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勞保3字第0970140127號
發布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其於在職加保期間已領取殘廢給付,於離職退保後因同一疾病殘廢程度加重,得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始診斷確定罹有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殘廢給付辦法」第三條規定,請領職業災害殘廢給付之差額,惟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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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勞保3字第0970140127號
發布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核釋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之一規定,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其於在職加保期間已領取殘廢給付,於離職退保後因同一疾病殘廢程度加重,得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始診斷確定罹有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殘廢給付辦法」第三條規定,請領職業災害殘廢給付之差額,惟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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