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加班八小時 所得免稅
【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
2008.02.26 04:20 am
 

不到一個月,正副總統選舉即將登場。行政院勞委會明令,總統大選為勞基法規範的「指定應放假日」,若當日休假勞工因此出勤,雇主應加給工資

財政部同時規定,在總統大選投票日加班者,經雇主同意給付的加班費,若加班時數在八小時以內者,可免計入全月加班時數46小時的範圍,不論加班費金額多寡均可免稅。

勞委會在昨(25)日以勞動2字第0970130105號函,核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指定應放假之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的勞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

函釋中並規定,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財政部表示,稅法對於加班費有全月加班時數未逾46時者,其加班費可享免稅的優惠。依據勞委會對正副總統選舉投票日,勞資雙方協議加班者,若雇主同意另支付的加班費,其加班8小時以內者,可免計入勞工全月加班時數46小時內;超過八小時以上者,則應計入加班時數,全月合計逾46小時以上,所領取的加班費即應課稅。

財政部舉例,322投票日為星期六,屬於甲的正常休假日,但當天因雇主需要甲上班,獲得甲同意,雇主亦願意額外按工時換算一筆加班費給甲。322當天,甲總計在公司加班12小時。

財政部說,甲在322當天加班的12小時中,可以扣除八小時,即以四小時計入甲當月的加班總時數。假設,甲在322之前,公司紀錄其加班時數為30小時,加計322當天的四小時後,甲的加班總時數為34小時。

依據稅法規定,若甲在3月結束時的加班總時數未超過46小時,其全月因加班領取的加班費就不必課稅;縱使甲全月加班時數超過46小時,甲在322總統大選投票日當天加班的12小時中,免計入加班總時數的八小時工時,領取的加班費仍然免稅

資料來源:【2008/02/26 經濟日報】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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