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勞資爭議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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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線上勞資爭議指導】
👉歡迎已報名的學生,開課前,周老師有幾點提醒:
✅ㄧ、即問即答:請直接打開麥克風提問個人或公司實際的勞資問題,減少文字訊息。
✅二、隱私保護:全程無需打開鏡頭,敘述時請勿揭露案例的公司名稱及相關人個資。
✅三、案例研討:課程使用的案例,僅供研習使用,切勿對外流傳。
✅四、課後權益:提供課後人資管理與勞動法令三個月的免費諮詢服務。
💥💥期待8/7晚上7點-9點,線上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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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二年來,由於疫情因素導致景氣持續低,企業為了撙節人力成本,使得面臨的勞資關係更形多元化。每天,來自全國各地學員提問的案例五花八門,甚至援用錯誤的訊息損及自身權益而不自覺  

  會有如此現象,主要原因在於:勞資雙方對於面對爭議事件相關的法律須知,大多數是一知半解。於是,勞資e學園目前已成立「勞資爭議處理」的服務團隊(包含律師、財稅專家、顧問、講師、人力資源專業經理人),就爭議過程中觸及之談判、調解、訴訟知識與技巧,提供專業的協助並且簽訂保密協定。希冀能減少勞資爭議發生時,導致兵戎相見、兩敗俱傷的局面。

現今職場上勞資雙方容易衍生爭議的問題,舉凡: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工資議定、試用期間、加班認定、特別休假、職務調動、競業禁止、承攬關係、委任經理、職業災害、公司合併、歇業須知、解僱資遣、退休權益等皆是實務上勞資雙方經常探究的迷思。「勞資爭議處理」的服務團隊針對每項議題詳細剖析涉及之人力管理、法令規範、成本負擔以及勞資間的權利義務,以使勞資雙方有所依循。

 

如果您有勞資爭議的問題需要洽詢,請加(LINE ID) 0933366350 逕洽 周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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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調解成立

#勞動法庭勞動調解委員 

#助人的工作

長久以來,我在處理勞資爭議調解事件時,看似無劍,其實心中有劍。以下是我採用的六個步驟:
釐清爭點
聽音辨色
化繁為簡
進退有據
酌定方案
見好快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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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收到續聘書,繼續在自己的專業上做助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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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來,個人及團隊處理無數的勞資爭議事件,總結而言,歸納成二個主要原因:
一、該給的不甘願給。
二、不該要的打死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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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干戈以正視聽,捍衛會員權益】 

近年來,處理會員遇到的契約問題,歸納為以下九大類: 

「試用期間要求簽訂定期契約,契約到期沒有資遣費?」

「雇主要求:試用期間簽訂定期契約,試用合格才轉為不定期契約?」

「試用期間的長短,由企業自主決定?」

「任何工作都可以簽訂定期契約?雇主說了就算?」

「定期契約期間的長短,由企業自主決定?」

「定期契約到期,沒有資遣費?」

「雇主擬訂的勞動契約,只要讓員工簽了就一定有效?」

「誰是責任制,企業說了就算?

「責任制沒有加班費?」

 

群魔亂舞,亂象叢生,

勞資e學園的專業團隊必須執干戈以正視聽,

捍衛會員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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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提問,好問題】
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明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
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試問:
一、曠工是指一日8小時未到公司提供勞務,才算曠工嗎?
二、如果員工只是4小時未到公司服其勞務,是否得以曠工4小時論定?
三、員工到公司後,未在工作崗位,卻是擅離職守從事私人的事務,是否得以曠工論定?
四、「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此「六日」是否得以累計的曠工時數48小時換算等於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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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主題
👉來聽我的故事–如何成為勞資專業顧問
🪧壹、請先閱讀
我不是要授課,請不要衝動報名,我只是要對我邀請的學生說說我成為勞資顧問的故事。
講白一點,就是我要將三十年來累積超過300 家企業的輔導知識與實務,透過真實的故事分享,協助他們認識勞資顧問事業。
這是我的回饋,我是認真要做這件事!
🪧貳、適合對象
教學方法採用《故事演說法》,參加對象僅限周老師邀請的學生且未來有意願發展為「勞資專業顧問」者。
🪧參、故事大綱
✅一、你的「定位」是專業人士或江湖術士?(Who)
✅二、你的「技能」是樣樣精通或一招稱霸?(What)
✅三、你的「時間」是全職投入或兼職應付?(When)
✅四、你的「市場」是大江大海或鄰家池塘?(Where)
✅五、你的「目標」是賴以致富或維生即可?(Why)
✅六、你的「方法」是穩紮穩打或且戰且走?(How)
🪧肆、開辦日期預訂於 9 月下旬,俟疫情解封後,連同地點一併發佈與通知參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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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不是你說了算!】
按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所謂「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在同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有明確的期限規範:臨時性與短期性工作係指六個月以內完成之非繼續工作,季節性工作係指九個月以內者,惟特定性工作並無期限約束。另外,企業雖然可以依業務需要合法進用定期契約人員,但是,當臨時性、短期性工作的定期契約屆滿後,如有「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及「雖經另訂新約,惟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的事實,則勞工身份已轉變為不定期契約人員,使得雇主不能再以「契約屆滿」作為終止勞雇關係的理由,進而衍生爾後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的法定責任。除此之外,尚須注意的是,在勞動基準法第九條第三項排除「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適用上述可以請求資遣費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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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重要觀念,勞資爭議常見】
判斷勞雇雙方的契約關係,非僅依據外在形式所約定的僱傭、承攬或委任契約,而是視企業內部實際運作而定;如果勞雇雙方具有指揮監督及從屬關係的事實,則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契約」範疇,進而得以適用該法所定勞雇雙方的權利義務。
勞動契約無論書面簽訂、口頭約定,甚或行為推定,皆具有法律效力。事業單位如習慣以口頭訂立未定期限的契約,仍然適用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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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每天來自學生、客戶、廠商提問的勞資問題有增無減。為了能夠即時有效的快速解決問題,我做了以下四種分類:
一、簡單的問題,文字回覆。
二、用腦的問題,電話指導。
三、困難的問題,視訊教學。
四、無解的問題,利害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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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
#勞動事件調解
#助人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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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調解委員年度研習
#助人的工作
#民法487條民法235條_明日課程我來舉實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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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委員
#今日勞動事件調解
#像極了_____
一件調解成立,像極了在錯的地方遇到對的人;
一件調解不成立,像極了在對的地方遇到錯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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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工資與非工資如何認定?
A.
工資定義規範於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由此觀之,構成「工資」的主要原則係辨識勞工獲得之報酬是否為工作的對價;至於以何種名義支付,例如獎金、津貼、加給及支付計算方式,例如計時、計日、計月、計件,皆屬補充性解釋。............(未完,請進入網站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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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咬定青山不放鬆_立根原在破岩中_千磨萬擊還堅勁_任爾東西南北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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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企業擬訂的工作規則是否可以取代勞動契約?
A.工作規則係雇主遵照法令規定的事項,據以擬訂管理全體員工的書面規範;而勞動契約乃約定勞工個人與雇主之間有關勞動條件的契約。兩者形式雖然不同,惟有些企業亦於工作規則內明定勞工的勞動條件。............(未完,請進入網站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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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蛙不可語於海
#夏蟲不可語於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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