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重要觀念,勞資爭議常見】
判斷勞雇雙方的契約關係,非僅依據外在形式所約定的僱傭、承攬或委任契約,而是視企業內部實際運作而定;如果勞雇雙方具有指揮監督及從屬關係的事實,則屬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契約」範疇,進而得以適用該法所定勞雇雙方的權利義務。
勞動契約無論書面簽訂、口頭約定,甚或行為推定,皆具有法律效力。事業單位如習慣以口頭訂立未定期限的契約,仍然適用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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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