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勞資爭議處理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05891號令修正公布第 6、43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六條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
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
給予適當扶助:
一、提起訴訟。
二、依仲裁法提起仲裁。
三、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事由,依本法申請裁
決。
前項扶助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前二項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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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件,應組成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以下簡稱
裁決委員會)。
裁決委員會置裁決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熟悉勞工法令、
勞資關係事務之專業人士任之,任期二年,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裁決委
員。
中央主管機關應調派專任人員或聘用專業人員,承主任裁決委員之命,協助
辦理裁決案件之程序審查、爭點整理及資料蒐集等事務。具專業證照執業資
格者,經聘用之期間,計入其專業執業年資。
裁決委員會之組成、裁決委員之資格條件、遴聘方式、裁決委員會相關處理
程序、前項人員之調派或遴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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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客戶的信任
解決問題本來就是上課的目的
我在新竹科學園區
一例一休企業內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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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邀約企業內訓的HR承辦人來電:
「老師,禮拜三的上課我們可以錄音嗎?」
「不要錄音,我要求全程錄影。」
我毫無猶豫、不假思索的立即回答,
讓承辦人驚訝得以為是玩笑話。
這是我的課程特色,
也是我的授課風格。
我很清楚:
勞動法令的職業講師,
要能立足於江湖之中,
憑藉著不是華麗的講演技巧,
而是紮實的法律知識與實務。
我的學生,
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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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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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一例一休」的邀約課程
傾盡我的專業
滿足你們的期待
無須掌聲稱謝
傳授正確的知識與態度
這僅是人資知識工作者的本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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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法令
學習無限
看似無劍
心中有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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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企業內訓個別指導】
我特別喜歡這種小型的企業內訓
看似倚天的寫意
卻是三十年歲月的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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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1
我在台北培訓人資法令專業講師
今年最後一天
做好做滿
祝福所有親愛的學生們
2017 美好的新年
我們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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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3033號 |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現行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與前開本法條文相牴觸,應不再適用。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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