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中華民國1051230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3033

 

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現行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與前開本法條文相牴觸,應不再適用。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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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