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老師提醒】

106年度第一梯次「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簡章及報名表開始發售了

請各位學員至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便利商店、OK 超商購買

《注意》報名的日期:106/1/3(二)至106/1/12(四)

《期待》考試的日期:106/3/19(日)

 

0319第一梯次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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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學員  高雅筠   加入永久會員,成為【勞資e學園】的家族成員。

●  免費參加人資課程且輔導「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照考試至考取為止。

●  不限次數免費參加「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輔導班、總複習班、術科加強班、考前猜題班。

●【勞資e學園】團隊即日起成為     高雅筠    工作上專屬的顧問,不限次數免費諮詢、詳盡教導。

周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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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第一梯次「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考試行事曆如下:

簡章及報名書表發售期間:105/12/27()106/01/12()

報名表購買:於發售期間至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便利商店、OK 超商購買。

報名日期:106/01/03()106/01/12()

學術科考試日期:106/03/19()

術科成績網路公告日期:106/04/14()

成績單寄送日期:106/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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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法令專業講師培訓 北部班】

他們是我親自挑選的15名學生,
能力、資歷不是首要考量重點,
特質與態度才是建立夥伴關係的長遠之道。

 

後面還有四天培訓課程,
你們今天的表現很棒,
我的期盼超乎你們的期待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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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平台 →分享訊息→創造需求→快速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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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2月23日
我在台北開辦一例一休公開班

 

不用懷疑我所提供的豐富資料
講義紙本
著作光碟
請儘量使用

 

你用信任支持
我以無私回饋

46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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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師 聲明】 
我已將1051221總統公佈之勞基法增修條文,更新並彙整為勞動基準法全文(標示紅色重點)。 
無論是我的客戶、廠商、學生或讀者,若有需要者,請在此留言,立即贈送已更新之勞動基準法全文(標示紅色重點)。 
謝謝您們對勞資e學園周老師團隊的支持,一點小小的回饋,祝福大家應對得宜、業務順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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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57731號令修正公布第 232430-13436397479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34條第2項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37條第1項規定及第38條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二十三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第二十四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前項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逾八小時至十二小時以內者,以十二小時計

 

第三十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十四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
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
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
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
總數。
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
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第三十七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
之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
行。
 
第三十八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
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
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
,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
行。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
之特別休假
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
。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
,亦同。
 
第七十四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
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
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雇主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第一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
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應對申訴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
身分之資訊。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公務員應依法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外,對因此受有損
害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主管機關受理檢舉案件之保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第一項
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
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
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
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三項規定行為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
,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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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法令專業講師培訓 北部班】正式成軍※

 

教學逾20年,授課已達數千場次,我從未曾對課程有過如此興奮的期待!

上課日期: 12/24(六)、12/31(六)、1/7(六)、1/14(六)、1/21(六)計5天 上午09:30--12:00,下午13:00--16:30。

※上課地點:中華民國勞動災害防止協會 地址: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8號7樓(第一教室)

※地理位置:重新路&集美街交叉口(7-11隔壁的夏恩補習班樓上)

※電話請洽 02-89731318  

再一次的叮嚀:這不是一般的上課,這是專業的傳承。

我一定可以找到我要點燃的火種,在他的工作與事業上星火燎原。

12/24(日) 上午09:30,請帶著戰鬥的意志輕鬆進場

無須簽到,請入座!

 

周志盛 老師 105.12.18

 

企業內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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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柏文 加入

  

因為在當兵一直無法查得成績 很著急 不過放假後得知成績及格 心裡滿滿的歡喜。

讀書沒有捷徑只有不斷複習再複習 周老師的課程是讓我在上課期間獲得最多的 為何 因為老師不是像其他老師一樣 照著課本教導。而是另外告訴我們讀書的方法 對我們需要死記的學生們 我個人覺得很有幫助 教書本不該只是死板 而是應將學生當作自己的家人不斷灌輸他正確概念 鼓勵他堅持到底 周老師的課程就是如此。

謝謝周老師 幫助我考上就業服務乙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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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課了,

學生問我:「老師,準備就服考試有沒有捷徑?」

有,當然有!

離開教室時,

我送上「再唸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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