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會不會過份得離譜?!
對於一個工作年資逾20年的員工,
因為業務上一個小小的疏失,
竟然以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之名,
行解僱之實!
更令人費解的是:調解會議建議資方改採勞基法第十一條第五款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資遣當事人?
這是今天上午,一個勞資e學園的永久會員來電:
告知他的親人現在面臨的處境。
他問:「我的親人要接受從解僱改為資遣嗎?」
聽完整個案例,
我難道會看不出這般「醉翁之意」的雕蟲小技嗎?
說穿了,
這只是逼使資深勞工援引勞基法第十四條的手段而已。
交給周老師,
準備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年資照計
薪資照領
並且在訴訟結束時,
如果屆時已成就勞基法的退休條件,
有尊嚴的領取舊制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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