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

https://tw.news.yahoo.com/%E5%8B%9E%E5%B7%A57%E4%BC%911%E6%96%B0%E5%88%B6-%E5%BB%B6%E5%BE%8C2%E5%80%8B%E6%9C%88%E5%AF%A6%E6%96%BD-215005991.html

 

報導內容提要:

「勞工7天中須休1天」(即不得連續上班7天)的新制原定明(81日)實施,經客運業及媒體業反彈後,行政院長林全昨邀集相關部會研商,勞動部長郭芳煜昨晚舉行記者會表示,將在2個月內制定裁量基準,檢討各行業適用的標準,因此「89月連上12天班並不違法」。

 

周老師的感想:

很抱歉,沒有確定立法前,我不接受專訪、評論、授課與輔導。

這就是為什麼近日來,眾多企業或辦訓機構邀約周老師談論「一例一休」,我婉謝的主要原因了。

任何稍具勞動法規基礎的有識之士,要解析立法的意旨並不困難;然而,我在創業前19年的HR高階經理人的經歷,讓我深刻的體會:如何合法因應確定的法律規範,遠比探討未成定局的紙上作業來得重要。

因為,只要有人提出想法,累死的往往是無辜的人資人員。寫不完的報告、開不完的會、算不完的成本、上不完的課……

附帶一提:

難道只有客運業及媒體業才有「勞工7天中須休1天」的反彈嗎?

難道「一例一休」或「週休二例」一定勢不兩立嗎?我認為除了勞基法第36條的修訂外,只要再詳加增訂同法第40條第1項的但書,就可以看到它們的交集。

至於增訂什麼樣的內容,請容許我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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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