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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導內容提要:
「勞工7天中須休1天」(即不得連續上班7天)的新制原定明(8月1日)實施,經客運業及媒體業反彈後,行政院長林全昨邀集相關部會研商,勞動部長郭芳煜昨晚舉行記者會表示,將在2個月內制定裁量基準,檢討各行業適用的標準,因此「8、9月連上12天班並不違法」。
周老師的感想:
「很抱歉,沒有確定立法前,我不接受專訪、評論、授課與輔導。」
這就是為什麼近日來,眾多企業或辦訓機構邀約周老師談論「一例一休」,我婉謝的主要原因了。
任何稍具勞動法規基礎的有識之士,要解析立法的意旨並不困難;然而,我在創業前19年的HR高階經理人的經歷,讓我深刻的體會:如何合法因應確定的法律規範,遠比探討未成定局的紙上作業來得重要。
因為,只要有人提出想法,累死的往往是無辜的人資人員。寫不完的報告、開不完的會、算不完的成本、上不完的課……
附帶一提:
難道只有客運業及媒體業才有「勞工7天中須休1天」的反彈嗎?
難道「一例一休」或「週休二例」一定勢不兩立嗎?我認為除了勞基法第36條的修訂外,只要再詳加增訂同法第40條第1項的但書,就可以看到它們的交集。
至於增訂什麼樣的內容,請容許我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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