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 尚謙

考取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

這是你努力的成果

做自己的伯樂

繼續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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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u Enger

等待成績公佈的過程雖然很忐忑,還是很感謝老師,第一次準備第一次就通過,最實在的就是老師的教學重點了,感謝老師的重點指導,讓我順利考取乙級就服證照,我是上課把老師說的重點先標示出來,然後把題目和解答寫在卡片上,再用mp3 錄下反覆聽和看紙卡,考前看考古題5年範圍,大家參考,最後祝大家都能順利考取乙級就服證照。謝謝老師的幫忙,讓我能在這次順利考取,真心大感謝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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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躍騰 加入 
老師您好~今天我網路查榜,第一次考試學科和術科就都通過了!雖然我是理工科,從來沒有讀過任何法令相關的書,但在您的教導及提供的講義和考古題的幫助下,讓我在三個月的時間左右從零開始到考取證照!!。真的十分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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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輔導考照
第二站--高雄班

學生專注投入的態度
感染老師教學的熱情
我可以深刻的理解
他們願意付出三個月的準備時間
所為何來

於是
我的教學目標變得簡單且唯一
就是讓他們考取證照
開拓就業與創業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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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服第三梯次輔導班(廣告3)淡化10%  

http://chou0213.pixnet.net/blog/post/458907493

※106年第三梯次「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 輔導班」:

□【台北假日班】9/16 (六)、9/23 (六)、10/14  (六)   09:20~16:20

□【台中假日班】8/12 (六)、8/26 (六)、9/9 (六) 09:00~16:00

□【台南假日班】8/13 (日)、8/27 (日)、9/10 (日) 09:00~16:00

□【高雄假日班】9/17 (日)、9/24 (日)、10/1 (日) 09:00~16:00

課程特色:

1.依據101.01.13勞委會修正就業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編製最新教材。

2.依據105年度起勞委會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方式,講解學科考題。

3.掌握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準備要領、答題技巧及出題方向。

4.授課方式採用考試教學法,術科題庫重覆演練。

5.系統化研讀,準備時間最少,效益最高。

6.考前贈送術科猜題精華,考後贈送術科解題答案。

7.全程開放錄音,便於複習。

8.贈送歷屆學術科解答。

9.贈送術科模擬問答題庫250題。

10.贈送課程電子檔(光碟彙集)。

11.免費提供更新資料至考取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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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5日考試的就服乙級輔導
今天從台北班出發
依序為高雄、台中
終點站是台南班

學習就如同早上我搭乘的高鐵
先決定方向
再選擇路線
如果南下北上舉棋不定
縱然速度再快
也難於成事

請學生記住課堂的約定
我負責- 找對方法
你只要- 反覆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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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服第三梯次輔導班(廣告2)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11月5日考試

台北9/16台中8/12台南8/13高雄9/17全面開戰

找對方法 反覆練習

不靠運氣 憑藉實力

不是老師有多厲害

而是你自己有多堅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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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第三梯次「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考試行事曆如下:

簡章及報名書表發售期間:106/08/22()106/09/07()

報名表購買:於發售期間至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便利商店、OK 超商購買。

報名日期:106/08/29()106/09/07()

學術科考試日期:106/11/05()

術科成績網路公告日期:106/12/01()

成績單寄送日期:10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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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學員 吳垚達   加入永久會員,成為【勞資e學園】的家族成員。

●  永久免費參加周老師舉辦的人資、證照公開課程或索取當次課程的錄音檔及教材檔案。

●  有關勞動法規、社會保險、勞資關係暨人力資源管理等制度與實務,享有不限次數免費諮詢並獲得詳盡指導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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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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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條 2字第 1060131624 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 106 07 28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243236 條(民國 105 12 21 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20-1 條(民國 106 06 16 日)

要  旨:   

勞工縱原同意於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嗣遇有天然災害發生、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工資及工時計算,應依同法第24條第 23 項、36條第3項本文及第32條等相關規定辦理說明。 

    旨:雇主使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遇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工資及工時計算疑義,請查照轉知。 

    明: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是否出勤,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本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訂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以作為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相關事項之規範。爰勞工縱原同意於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嗣遇有天然災害發生,並經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之該管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可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復因天然災害之發生不可歸責於勞工,勞工已出勤工作者,勞雇任一方如基於安全考量停止繼續工作,已出勤時段之工資及工時,仍應依本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及第36條第3項本文規定辦理

 

二、至雇主如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發生,有使勞工於本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之必要者,除出勤工資應依本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計給,併依本法第36條第3項但書規定,其工作時數不受本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三、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規定略以:「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二、勞工於本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茲因休息日工作之時間,性質為延長工作時間,爰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在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併應依本法第32條第3項規定,於工作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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