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 尚謙
考取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
這是你努力的成果
做自己的伯樂
繼續加油
恭喜 尚謙
考取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
這是你努力的成果
做自己的伯樂
繼續加油
Chu Enger
等待成績公佈的過程雖然很忐忑,還是很感謝老師,第一次準備第一次就通過,最實在的就是老師的教學重點了,感謝老師的重點指導,讓我順利考取乙級就服證照,我是上課把老師說的重點先標示出來,然後把題目和解答寫在卡片上,再用mp3 錄下反覆聽和看紙卡,考前看考古題5年範圍,大家參考,最後祝大家都能順利考取乙級就服證照。謝謝老師的幫忙,讓我能在這次順利考取,真心大感謝噢!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輔導考照
第二站--高雄班
學生專注投入的態度
感染老師教學的熱情
我可以深刻的理解
他們願意付出三個月的準備時間
所為何來
於是
我的教學目標變得簡單且唯一
就是讓他們考取證照
開拓就業與創業的機會
http://chou0213.pixnet.net/blog/post/458907493
※106年第三梯次「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 輔導班」:
□【台北假日班】9/16 (六)、9/23 (六)、10/14 (六) 09:20~16:20
□【台中假日班】8/12 (六)、8/26 (六)、9/9 (六) 09:00~16:00
□【台南假日班】8/13 (日)、8/27 (日)、9/10 (日) 09:00~16:00
□【高雄假日班】9/17 (日)、9/24 (日)、10/1 (日) 09:00~16:00
※課程特色:
1.依據101.01.13勞委會修正就業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編製最新教材。
2.依據105年度起勞委會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方式,講解學科考題。
3.掌握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準備要領、答題技巧及出題方向。
4.授課方式採用考試教學法,術科題庫重覆演練。
5.系統化研讀,準備時間最少,效益最高。
6.考前贈送術科猜題精華,考後贈送術科解題答案。
7.全程開放錄音,便於複習。
8.贈送歷屆學術科解答。
9.贈送術科模擬問答題庫250題。
10.贈送課程電子檔(光碟彙集)。
11.免費提供更新資料至考取為止。
11月5日考試的就服乙級輔導
今天從台北班出發
依序為高雄、台中
終點站是台南班
學習就如同早上我搭乘的高鐵
先決定方向
再選擇路線
如果南下北上舉棋不定
縱然速度再快
也難於成事
請學生記住課堂的約定
我負責- 找對方法
你只要- 反覆練習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11月5日考試
台北9/16台中8/12台南8/13高雄9/17全面開戰
找對方法 反覆練習
不靠運氣 憑藉實力
不是老師有多厲害
而是你自己有多堅持
106年度第三梯次「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考試行事曆如下:
簡章及報名書表發售期間:106/08/22(二)至106/09/07(四)
報名表購買:於發售期間至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便利商店、OK 超商購買。
報名日期:106/08/29(二)至106/09/07(四)
學術科考試日期:106/11/05(日)
術科成績網路公告日期:106/12/01(五)
成績單寄送日期:106/12/05(二)
※歡迎學員 吳垚達 加入永久會員,成為【勞資e學園】的家族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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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師
發文單位: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條 2字第 1060131624 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24、32、36 條(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20-1 條(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
要 旨:
勞工縱原同意於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嗣遇有天然災害發生、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工資及工時計算,應依同法第24條第 2、3 項、第36條第3項本文及第32條等相關規定辦理說明。
主 旨:雇主使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遇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工資及工時計算疑義,請查照轉知。
說 明: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是否出勤,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本部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訂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以作為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相關事項之規範。爰勞工縱原同意於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嗣遇有天然災害發生,並經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之該管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可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復因天然災害之發生不可歸責於勞工,勞工已出勤工作者,勞雇任一方如基於安全考量停止繼續工作,已出勤時段之工資及工時,仍應依本法第24條第2項、第3項及第36條第3項本文規定辦理。
二、至雇主如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發生,有使勞工於本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之必要者,除出勤工資應依本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計給,併依本法第36條第3項但書規定,其工作時數不受本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三、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規定略以:「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二、勞工於本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茲因休息日工作之時間,性質為延長工作時間,爰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在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併應依本法第32條第3項規定,於工作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