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服第三梯次輔導班(廣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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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第三梯次「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 輔導班」:

□【台北假日班】9/16 (六)、9/23 (六)、10/14 (六) 09:20~16:20

□【台中假日班】8/12 (六)、8/26 (六) 、9/9 (六) 09:00~16:00

□【台南假日班】8/13 (日)、8/27 (日) 、9/10 (日) 09:00~16:00

□【高雄假日班】9/17 (日)、9/24 (日)、10/1 (日) 09:00~16:00

課程特色:

1.依據101.01.13勞委會修正就業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編製最新教材。

2.依據105年度起勞委會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方式,講解學科考題。

3.掌握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準備要領、答題技巧及出題方向。

4.授課方式採用考試教學法,術科題庫重覆演練。

5.系統化研讀,準備時間最少,效益最高。

6.考前贈送術科猜題精華,考後贈送術科解題答案。

7.全程開放錄音,便於複習。

8.贈送歷屆學術科解答。

9.贈送術科模擬問答題庫250題。

10.贈送課程電子檔(光碟彙集)。

11.免費提供更新資料至考取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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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天的重點複習抓題,勝過二個月的摸索自習◎

【台北班 上課通知】 

※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 總複習+術科加強班 

上課日期:

6/24(六)、7/1 (六)上午09:20~12:00,下午13:00~16:20 

上課地點:

台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56之2號4樓  

電話請洽 02-2561-2571分機 63 楊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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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主題:「勞基法施行細則」解析與實務作法

課程目的:    

           勞動部於106616日勞動條3字第1060131269號令修正發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增修條文,明定平均工資、勞動契約、基本工資、工資明細、出勤紀錄及特別休假等事項。企業一旦違反相關規定,主管機關除處以罰鍰外,一併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且屆期未改善者,再按次處罰

本課程依據106年6月16日公告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設計授課內容,其目的在於:協助企業經營者暨人資、法務、用人部門主管瞭解現行及新修勞動法令的規範,並且將勞動法令內化為管理的助力,以謀求適切的改善對策。教學方法併用法令解析與案例研討希冀讓研習者瞭解合法且具正當性的制度規範,避免違法受罰,進而創造勞資和諧的利基

課程特色:

一、全程開放錄音

二、提供課後6個月人資管理與勞動法令的免費諮詢服務 

三、贈送周老師的著作光碟《2017年版勞動基準法輕鬆學法規‧解釋令‧實務案例彙編》

贈送課程電子檔

五、法規結合實務案例全面解析

六、演練式教學,活學即用

上課對象:

一、企業經營者

二、人力資源管理、法務管理、行政管理相關人員

三、有志朝人力資源與勞動法令領域發展者

上課日期:

□ 台北班7/25 (星期二)  上午09:30~12:00,下午13:00~16:30

□ 台中班7/28(星期五)  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6:00

□ 台南班7/18(星期二)  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6:00    

□ 高雄班7/19(星期三)  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6:00

課程費用:8000元/1人  

課程大綱:

一、計算平均工資時,應計入與不計入的項目。(第二條) 

二、勞動契約應約定事項的範例解析。(第七條) 

三、基本工資的認定與排除。(第十一條) 

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的範例解析。(第十四條之一) 

五、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的認定。(第二十條之一) 

六、出勤紀錄的定義與呈現方式。(第二十一條) 

七、休假日應補假與不補假的規定。(第二十三條之一) 

八、勞工行使特別休假權利之期間,勞雇雙方約定的五種型式。(第二十四條) 

九、特別休假未休畢,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與發給工資之期限。(第二十四條之一) 

十、特別休假每年定期發給之書面通知的規定。(第二十四條之二) 

十一、申訴案件檢查及意見陳述程序 

十二、案例研討暨實務Q&A

講師簡介:

周志盛老師

學歷:

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畢

國立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 

資歷: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指導員/經營輔導專家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創業諮詢服務團  顧問

.行政院勞委會  創業諮詢輔導服務團  顧問

  .行政院勞委會勞工教育講師/人力資源發展服務團顧問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訓練品質(TTQS)服務團顧問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私立就服機構專業人員課程講師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核心職能課程講師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就業促進課程講師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企業訓練聯絡網課程講師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勞工進修訓練訪視評鑑委員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職業訓練績效評鑑委員

     .ING安泰管理碩士論文獎評審委員

     .中廣新聞網 創新企業生命力 首播專訪人物

     .中廣新聞網 中小企業通     專訪人物    

   .管理雜誌全國企管講師登錄、勞資關係專欄執筆

    .成功大學、長榮大學、立德管理學院HR講師

.南台科技大學人資所課程規劃業界諮詢委員

.修平技術學院人資系人力資源發展業界諮詢顧問                

   .各職訓機構之特約講師/企業HR專案顧問

.勞資爭議訴訟案件訴訟代理人

    .100大企業人力資源專業經理人

考試:

.行政院勞委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考試合格

    .行政院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技術士考試合格

.行政院勞委會就業服務技術士考試合格

      .中華民國社會保險服務協會  勞保、健保專業人員考試榜首           

榮譽:

.榮獲行政院勞委會2000年「全國人力資源楷模」

   .榮獲中華民國人力資源發展學會第三屆「企業人力資源專業人員楷模」

   .榮獲經濟部中小企業處2000年「績優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

  .榮獲中華民國企業經理協進會2001年「台南地區優秀人力資源經理」

     .榮獲行政院勞委會2002年「全國模範勞工」

著作:

.勞資關係- -個案分析

.勞資權益即時通

.勞工保險補給站

.一百二十六分之一

.先上課,再上班- -上班族的第一堂法律課

.職業災害實用寶典

.勞動基準法輕鬆學- -法規‧解釋令‧實務案例彙編

.勞資爭議停看聽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Q&A

.偷拼才會贏- -人資工作者的管理思維與故事分享

.人資工作者的必修學分

.做自己的伯樂- -職場問題自己搞定

現任:

.勞資e學園  執行長

.行政院勞動部  勞工教育講師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顧問、講師

服務領域:輔導考照就業、人力資源管理、勞資爭議處理、企業教育訓練、圖書著作出版

行動電話:0933-366350

E-mail: chou0213@ms13.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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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勞動部勞動條 3  字第 1060131269號令修正發布
第 2、7、11、20、20-1、21、24 條條文;增訂第14-1、23-1、24-1~24-3 
條條文;刪除第 14、23、48、49 條條文
第 二 條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第 七 條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七、安全衛生。
八、勞工教育及訓練。
九、福利。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
十二、獎懲。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
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第十四條
(刪除)

第十四條之一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

二、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

三、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雇主提供之前項明細,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第二十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變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例假、休息日或延長工作時間者,雇主應即公告周知。
第二十條之一
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二、勞工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第二十一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
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條 (刪除)

第二十三條之一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第二十四條
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二、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

三、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二十四條之一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年度終結,為前條第二項期間屆滿之日。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給工資之基準:

(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二、發給工資之期限:

(一)年度終結: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年度終結後三十日內發給。

(二)契約終止:依第九條規定發給。

第二十四條之二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每年定期發給之書面通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雇主應於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發給工資之期限前發給。

二、書面通知,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第二十四條之三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休假日,為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

第四十八條(刪除)
第四十九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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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學員 林湘萍   加入永久會員,成為【勞資e學園】的家族成員。

●  永久免費參加周老師舉辦的人資、證照公開課程或索取當次課程的錄音檔及教材檔案。

●  有關勞動法規、社會保險、勞資關係暨人力資源管理等制度與實務,享有不限次數免費諮詢並獲得詳盡指導之權益。

【勞資e學園】團隊即日起成為 工作或事業上專屬的顧問。

周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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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學生:

請依照老師指導的方向,

掌握近年來出題的重大趨勢,

按部就班準備。

我的人生字典裡沒有友誼賽,

我相信:你們也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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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去年度開辦的第一期「人資法令專業講師培訓認證」之後,

今年106年度,

我再度推出全國首創、史無前例的「人資法令專業顧問培訓認證」。

南部班、北部班各限額15名,

不對外接受陌生報名。 

 

課程內容不只是傳授我已超過300家企業的輔導知識與實務,

更首次揭示我在擔任人資法令專業顧問應用的十大手法。

我會聲明放棄著作權及商標權給這15名學員,

在他們的工作與事業上傾囊相授。 

 

南部班確定的上課日期:

7/2(日)、7/9(日)、7/15(六)、7/23(日)、7/30(日)計5天30小時。

無須簽到,

請入座。 

 

北部班,

10月末11月初,

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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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前,

我在「國立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在職專班第一屆第一位完成碩士學位;

16年後,

當年依靠在我身旁的小男孩也取得「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人資碩士。

平凡家庭,知識傳家;

不求大富,小康有餘。

爸爸與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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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就業服務乙級考照
小班制教學
效果最好
我可以清楚掌握每位學生的差異
給予適切的良方

 

範圍很大嗎
內容很多嗎
理解很難嗎
背不住記不熟嗎
方法正確 事半功倍
方法錯誤 一再重覆

 

我喜歡
這種如家人聚會般的學習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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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主管勞動法令專修班

                                   師:周志盛

                                          106年06月06日發佈

 

壹、請先閱讀:

一、本課程的設計,適用於企業人力資源部門的主管代表企業處理勞資事務之人

二、不懂勞動法令,空有再多的理論知識,也會成為人資主管的絆腳石。」課程中,周老師將以近20年人資專業經理人的經歷,輔以創業10年輔導、授課逾300家的案例,詳細剖析如何建構勞動法令的知識,協助您援引作為實務管理的倚天劍。

三、全國開辦北中南三班,參加人數各限定15名。報名時,請詳述目前任職的部門與職稱。

四、贈送周老師簽名的最新著作一本及全程錄音的課程光碟一片。課後6個月免費諮詢服務,詳盡指導。

 

貳、上課日期(計三天18小時)

※【台南班】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600 每一單元計6小時

106年9月14 (星期四)上午09:00–下午16:00 (第一天)

106年9月21日  (星期四)上午09:00–下午16:00 (第二天)

106年928 (星期四)上午09:00–下午16:00 (第三天)

 

※【台中班】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600 每一單元計6小時

106年913 (星期三)上午09:00–下午16:00 (第一天)

106年9月 20 (星期三)上午09:00–下午16:00 (第二天)

106年927 (星期三)上午09:00–下午16:00 (第三天)

 

※【台北班】上午09:30~12:00,下午1300~1630 每一單元計6小時

106年912 (星期二)上午09:30–下午16:30 (第一天)

106年9月19 (星期二上午09:30–下午16:30 (第二天)

106年926 (星期二)上午09:30–下午16:30 (第三天)

 

參、上課地點:

【台南班】:統大國際教育中心 地址:台南市永康區中華路860號1樓

【台中班】:康林國際事業(股)公司   地址:台中市北區學士路255號10樓

【台北班】:勞動災害防止協會 地址:新北市三重區重新路四段98號7樓

 

肆、適合對象:

※注意:教學方法採用個案教學模式,藉由背景說明、案例討論、深入分析、最後提供解決的對策。希冀讓研習者瞭解合法且具正當性的制度規範,創造勞資和諧的利基。 

※適合的學習對象有以下二類:

一、現在是企業內部人力資源部門的主管或代表企業處理勞資事務之人。                    

二、過去曾經擔任人資主管且對於勞動法令已略具基礎者。 

 

伍、課程配當:

 第一天:一例一休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工資議定、試用期間

 第二天:加班認定、例假休假、職務調動、競業禁止、承攬關係、委任經理

 第三天:職業災害、公司合併、歇業須知、解僱資遣、退休權益、最新法令

   

陸、課程效益:

一、課後6個月免費諮詢服務,詳盡指導

二、贈送周老師簽名的最新著作一本及全程錄音的課程光碟一片。

三、開放錄音,贈送課程電子檔。

四、歡迎學員攜帶實際案例現場解析。                      

五、法規結合實務案例全面解析。

六、演練式教學,活學即用。

 

柒、講師簡介:

周志盛老師

學歷:

國立成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畢

國立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  

資歷: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榮譽指導員/經營輔導專家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創業諮詢服務團  顧問

     .行政院勞委會勞工教育講師/人力資源發展服務團顧問

 .行政院勞委會  創業諮詢輔導服務團  顧問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 訓練品質(TTQS)服務團顧問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私立就服機構專業人員課程講師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核心職能課程講師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就業促進課程講師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企業訓練聯絡網課程講師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勞工進修訓練訪視評鑑委員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職業訓練績效評鑑委員

.ING安泰管理碩士論文獎評審委員

.中廣新聞網 創新企業生命力 首播專訪人物

.中廣新聞網 中小企業通     專訪人物

.環宇廣播電台 憲上充電站   專訪人物   

.管理雜誌全國企管講師登錄、勞資關係專欄執筆

.成功大學、長榮大學、立德管理學院HR講師

.南台科技大學人資所 課程規劃業界諮詢委員

.修平技術學院人資系 人力資源發展業界諮詢顧問                

.各職訓機構之特約講師/企業HR專案顧問

.勞資爭議訴訟案件訴訟代理人 

.100大企業人力資源專業經理人

考試:

.行政院勞委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考試合格

.行政院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技術士考試合格

.行政院勞委會就業服務技術士考試合格

.中華民國社會保險服務協會  勞保、健保專業人員考試榜首           

榮譽:

.榮獲行政院勞委會2000年「全國人力資源楷模」

.榮獲中華民國人力資源發展學會第三屆「企業人力資源專業人員楷模」

.榮獲經濟部中小企業處2000年「績優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

.榮獲中華民國企業經理協進會2001年「台南地區優秀人力資源經理」

 .榮獲行政院勞委會2002年「全國模範勞工」

著作:

.勞資關係- -個案分析

.勞資權益即時通

.勞工保險補給站

.一百二十六分之一

.先上課,再上班 - -上班族的第一堂法律課

.職業災害實用寶典

.勞資爭議停看聽

.勞動基準法輕鬆學 - -法規‧解釋令‧實務案例彙編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Q&A

.偷拼才會贏 - -人資工作者的管理思維與故事分享

.人資工作者的必修學分

.做自己的伯樂- -職場問題自己搞定

現任:

.勞資e學園  執行長

.行政院勞動部  勞工教育 講師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人才發展品質管理系統(TTQS)講師、顧問

服務領域:輔導考照就業、人力資源管理、勞資爭議處理、企業教育訓練

 

行動電話:0933-366350

E-mail: chou0213@ms13.hinet.net

勞資e學園 訓練‧考照‧就業三合一全方位輔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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