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梯次台北輔導班第二天上課
#課程報名請電洽LINEID_0933366350額滿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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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考照輔導專業機構
#專業講師周志盛周瑋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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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班、台南班 上課通知,我要求學生一定要全程錄音 

※ 108年第三梯次「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 輔導班」

上課日期:
台中班:7/28 (日)、8/11 (日) 、8/25 (日) 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6:00

台南班:8/3 (六)、8/17 (六) 、8/24 (六) 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6:00

上課地點:

台中班:台灣商務中心大廈:台中市西區大隆路20號A棟14樓之6(優派)(大廈入口在精明二街上)電話請洽 04-35050996分機11 

台南班:統大國際教育中心  地址:台南市永康區中華路8601  鄰大橋火車站 電話請洽  06-3027111

課程特色:

1.依據101.01.13勞動部修正就業服務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編製最新教材。

2.依據105年度起勞動部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方式,講解學科考題。

3.掌握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準備要領、答題技巧及出題方向。

4.授課方式採用考試教學法,效益最高

5.系統化研讀,準備時間最少。

6.考後贈送術科解題答案。

7.全程開放錄音,便於複習。

8.贈送歷屆學術科解答。

9.贈送術科模擬問答題庫250題。

10.贈送課程電子檔

11.免費提供更新資料至考取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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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梯次高雄輔導班__下週台中台南陸續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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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梯次輔導班今日起台北_高雄_台中_台南_台北陸續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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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梯次輔導考照,台北班的學生在期待上課中全數登場。
這是考試教學法的極致運用,我的學生無須投入大量的時間在大海撈針。我不僅是教導考試重點,更重要的是唸書的方法。
做自己的伯樂,你若勢在必得,我就虛位以待。
課堂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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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師專業團隊解題,7月14日術科的參考答案出爐了】

昨天考完,今天立即解題。

周老師於今日起提供第二梯次7月14日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術科參考答案(僅提供給面授及函授學員)

答案詳解為6大頁,可供爾後作為考古題的教材準備,僅供參考,請勿外流。

恭喜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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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術科加強班今日結訓恭喜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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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關 2字第 108012702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規定生效前,要派單位、派遣勞工有第 1  項
及第 2  項規定情形者,若該派遣勞工認與要派單位間實質上具有僱傭關
係,仍得循民事訴訟程序確認,由法院依個案事實判定
主    旨: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之 1  規定之適用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 17 條之 1  業於 108  年 6
              月 19 日經總統公布,並於同年月 21 日生效;本次修正未有溯及適
              用之特別規定,故自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復查該條第 1  項
              及第 2  項規定:「(第 1  項)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
              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
              之行為。(第 2  項)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
              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
              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合先敘明。
          二、承上,勞基法第 17 條之 1  規定於 108  年 6  月 21 日生效日起
              ,要派單位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
              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除地方主管機關得依違反同
              條第 1  項規定處罰外,若要派單位併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
              勞工亦得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
              示。
          三、至於勞基法第 17 條之 1  規定生效前,要派單位、派遣勞工有同條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之情形者,雖有法律不溯既往原則之適用,
              惟若該派遣勞工認與要派單位間於實質上具有僱傭關係,仍得循民事
              訴訟程序確認之,由法院依個案事實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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