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發佈日期:2009-03-09

針對勞雇雙方因景氣因素協商暫時減少工時及工資期間(即實施所謂「無薪休假」)如遇產假如何給薪,勞委會表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產假為八週,依曆計算,工資應由雇主照給,亦即不因請產假而減少工資。又所謂「無薪休假」係勞雇雙方為因應景氣因素所為暫時性停止勞務之協議,縱使勞工前已同意實施所謂「無薪休假」,惟產假期間,雇主依法本應停止其工作,該期間自無得實施所謂「無薪休假」,並應依原約定給付工資。

勞委會呼籲,「懷孕歧視」就是「性別歧視」,法令明文禁止。雇主更不得針對懷孕或產假期間勞工特為約定減付產假工資,違反者,將依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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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工保險處

發佈日期:2009-01-12

立法院於今(12)日召開朝野黨團協商勞保條例第20條會議,針對目前女性員工懷孕後,有許多雇主藉故將其解僱或資遣,導致其勞保中斷而無法領到生育給付。為解決上開情形,立法委員提出勞保條例第20條修正案,讓其可在退保後1年內繼續享有生育給付的權利,並獲得朝野立法委員一致共識,三讀修正通過。

勞委會表示,現行法令雖有明文禁止懷孕歧視,但實務上仍有許多雇主以女性員工懷孕為由,以其無法勝任工作而解僱,並將其退保,致其退保後始生育者,因已非被保險人身分,無法請領生育給付,致喪失生育後之所得生活保障。針對委員提案修法,勞委會表示非常支持,這是女性勞工的福音,對於保障女性勞工生育給付權益具有相當助益。

至於大家所關心的修正條文將在何時實施部分,勞委會表示,勞保條例第20條修正條文將於 總統公布後第3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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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97.12.22勞動2字第0970130987號解釋令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指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應依勞動契約之約定發給,並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固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新臺幣一萬七千二百八十元)。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00二九八二六號函及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勞動二字第0九六00七一七一九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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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發佈日期:2008-12-17

雇主受景氣因素影響致訂單減少,所造成之停工或減產,係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雇主仍應依原勞動契約給付工資。如雇主欲採無薪休假方式,暫時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減少工資,必須徵得勞工同意,才可實施。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固可按工作時間比例減少,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對於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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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 勞動條件處

發佈日期:2008-12-12

勞委會表示,近來有部分企業為因應經濟不景氣,採取所謂「無薪休假」措施,勞委會鄭重澄清,雇主如確有減少工時與工資的必要,必須先與勞工協商,徵得勞工同意後,才可實施,不得逕自排定「無薪休假」。 

勞委會說明,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資本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雇主為因應業務緊縮,如認有暫時減少工作日數,並減少工資的必要,必須先與勞工協商,在未經勞工同意前,雇主仍應依原來勞動契約的約定辦理。如未得到勞工同意就實施無薪休假,以致勞工工資短少,係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行為,地方主管機關可以限期給付工資,或逕予處罰。

針對勞工朋友們關心,一旦同意排定無薪休假,工資給付、勞保、勞退之提繳權益,以及日後如被資遣平均工資的計算是否受到影響問題,勞委會進一步說明:
一、勞資雙方如約定月內無薪休假5日,應僅扣除此5日工資。
二、勞資商定「無薪休假」致薪資總額變動後,如勞保投保薪資級距變更,應依實際領取工資申報調整;如排定無薪休假致全月薪資低於17,280元,勞保月投保薪資仍依該分級表第一級(17,280元)申報。
三、新制勞工退休金,原則上依實際工資提繳。但勞工為確保權益,於協商時,亦可要求雇主依原來約定的工資提繳。
四、勞工如有被資遣或退休情形,該無薪休假期間,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均應予以扣除,往前推計,勞工資遣費及舊制退休金不會因此受到不利影響。
五、雇主如未經協商合意,片面實施無薪假,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情事,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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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發佈日期:2008-12-09

國民年金法已於97年10月1日實施,只要年滿25歲以上、未滿65歲無工作者,依規定應參加國民年金;至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的勞工,才可以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參加勞保。未從事工作而於職業工會掛名參加勞保者,經勞保局查明屬實,將會被取消被保險人資格,不僅年資無法計算,已繳納的保費不會退還,而且必須補繳國民年金保費,如有領取保險給付者,勞保局還會依法追還,得不償失。

鑑於勞工進出勞動市場頻繁,且國民年金施行後,勞工在勞保及國保體系均可能有年資,勞工的勞保保險年資如合計未滿15年,依規定無法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但勞工朋友不要擔心,為確保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自98年1月1日起,勞保年資併計國保年資滿15年者,亦得於65歲時請領勞保老年年金。例如:王先生於民國100年時年滿65歲,參加勞保年資13年,參加國保年資2年,併計勞保、國保年資合計15年,即符合請領勞保老年年金之年限條件。 

勞保局提醒,勞保係在職保險,即有實際從事工作者,始得參加勞保。依照規定,工作機會、工作時間、工作量、工作場所、工作報酬不固定,經常受僱非固定雇主之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的勞工,才可以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參加勞保。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勞保條例規定的人員,辦理參加勞保以領取保險給付者,勞保局會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的勞保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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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工保險局

發佈日期 :2008/12/5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是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保費計收與給付內容均各不相同,但都由勞工保險局承辦。失業給付係屬就業保險之給付項目,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乃指被保險人於參加就業保險期間,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是以,被保險人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後,僅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其起算點為領滿當次再就業加保生效之日,且再就業加保滿1年以上再次發生非自願離職事故,如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仍得再次請領失業給付,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至就業保險年資之重行起算,並不會影響被保險人老年給付時勞保年資之計算,未來被保險人退休時如符合勞保老年給付之請領規定,仍依法享有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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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公怖日期:2008/11/12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國民年金法自本(97)年10月1日施行,個人依該法規定繳納之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規定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
  

另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之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至領取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係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賦稅署指出,個人於本年12月繳納之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可於98年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依規定於限額內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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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勞動條件處

發佈日期:2008-09-03

勞委會表示,今年中秋節(9月14日)係星期日,是日如適逢勞資雙方約定之「例假」,則翌日應給予勞工補假一日。 

勞委會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國定假日」)均應休假,亦即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國定假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至該等國定假日如適逢勞資雙方約定為同法第36條所定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之例假,應於翌日補假一日;惟如適逢因法定工時縮短後勞資雙方協商非屬例假之「休息日」應否補假,法無明文,得由勞資雙方協商。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勞資雙方如約定星期日為例假,則今年中秋節應給予勞工補假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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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單位:勞工保險局

發佈日期:2008-08-06

就保法主要在保障全體受僱之本國籍勞工,依照就保法第5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的本國籍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就保為被保險人。事業單位僱用員工未滿5人可自願投保勞保,如果不願意參加勞保,仍然應該依規定幫員工投保就保。

勞保局提醒僱用員工未滿5人之事業單位,辦理就保投保單位開戶手續時,應填寫就保、勞退2合1的投保申請書及就保、勞退2合1加保申報表,並檢附事業單位之相關證照及負責人身分證正、背面影本,連同「勞工保險投保(提繳)單位委託轉帳代繳勞工保險局保險費或(及)勞工退休金提繳費約定書」各1份送勞保局辦理單位開戶手續,為員工申報參加就保,並為適用勞基法之員工提繳勞工退休金,以保障員工權益。如延遲不辦,依就保法第38條之規定將處以罰鍰,勞工發生保險事故時所受的損失,也應由事業單位負責賠償。 

勞保局呼籲僱用員工未滿5人之事業單位應依前述規定,填寫正確書表,儘速完成開戶手續,以保障員工應有之保險權益。而受僱於僱用員工未滿5人事業單位的勞工朋友,也應特別注意,公司如果沒有幫你加保就保,則就保年資將無法累計,也無法享有各項就保的給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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