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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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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給我7/19參加就服考試的學生

當陀螺已順暢的旋轉時,
任何中斷後的重新運轉,
都需要耗用較大的機會成本。

而當陀螺旋轉已進入穩定且加速的狀態時,
就會站得更直,
不僅更為省時省力,
也必然帶來出彩的結果。


周老師   期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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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在外商公司擔任十年人資主管的學員來電:

老師,我因為沒有把勞資爭議的事情處理好,外籍老闆對我很不諒解。」

他說這是他第一次處理員工的投訴案件……

他也說這是他第一次代表資方到勞工局參加調解會議……                                                                                     

他更說這是他第一次對長久以來熱愛的人資工作萌生無力感……

電話中,除了教導他勞資爭議的處理程序外,

並且提示有利於勞資雙方援引的法律依據,

以便他在攻防時能應用自如。

僅管如此,他還是不放心的聘請周老師近日至公司擔任諮詢顧問。

結束通話前,他有感而發的說出心中的感嘆:

不懂勞動法令,空有再多的理論知識,也會成為人資主管的絆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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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07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67172429464850 條條文;並刪除第15條文

 

6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相關原住民就業服務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國民就業政策、法令、計畫及方案之訂定。

二、全國性就業市場資訊之提供。

三、就業服務作業基準之訂定。

四、全國就業服務業務之督導、協調及考核。

五、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之許可及管理。

六、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

    (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七、其他有關全國性之國民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就業歧視之認定。

二、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管理及檢查。

三、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

四、前項第六款及前款以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管理。

五、其他有關國民就業服務之配合事項。

 

7

主管機關得遴聘勞工、雇主、政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研議、諮詢有關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等事項;其中勞工、雇主及學者專家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前項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15 (刪除)

 

17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求職人應先提供就業諮詢,再依就業諮詢結果或職業輔導評量,推介就業、職業訓練、技能檢定、創業輔導、進行轉介或失業認定及轉請核發失業給付。

前項服務項目及內容,應作成紀錄。

第一項就業諮詢、職業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4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9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轄區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列冊送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求職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中有工作能力者,其應徵工作所需旅費,得酌予補助。

 

46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外國語文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48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

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

 

50

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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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南部某家進口批發業廠商邀請周老師

講授《用人主管必修的勞動法令與實務》+人資管理的法令認知與實務爭議》

從基層幹部到高階主管總計36H的企業內訓※※

 

教學,對我而言,有如是一場與好友及家人般的聚會。

不覺疲累,反而樂在其中。

獲得學員的肯定,只是一名專業講師基本的本份;

能讓知識產生擴散效果,才是講師存在的價值。

我的學員,我- -周老師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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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644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307986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四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十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     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三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除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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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 中華民國104529日  勞動條4字第1040130594

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十五條第四項產檢假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考量產前檢查所需次數及時間,爰受僱者確有產檢之事實及需求,以「半日」為請假單 位,雇主不得拒絕。另,鑑於懷孕受僱者產前檢查因個人之醫師排診、候診、往返路程等狀況不同,其次數、時間亦有差異,為利其彈性運用,受僱者如選擇以「小 時」為請假單位,亦無不可若以小時計,「五日」之計算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五,共計四十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 更。

本解釋令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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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夥伴  您好:

勞資e學園 已按商標法申請註冊之圖文名稱及LOGO,確立一個團隊品牌的誕生。 

這是我與摯愛的講師、顧問團隊共同搭建的舞台,

我已整裝待發,即將帶領他們在未來的每一場演出中,粉墨登場。

「沒有伯樂,千里馬也不該有寂寞的藉口。」

你,就是自己的伯樂!

 

周志盛  敬上

0933-366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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