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勞動基準法條文-修正公布第 80-1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635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80-1 條條文

第 80-1 條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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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