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勞動發就字第 10805036151 號

核釋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所稱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指雇主招募員工,應 使求職人於應徵前知悉該職缺之最低經常性薪資,並應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之方式公開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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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