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特別休假……,我們課堂見!】

 

針對12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勞基法修正條文,你準備好了嗎?

近日來,常有學生以網路上討論的議題洽詢我的想法,

說真的,我無心且無意費時評斷。

 

源自我的學識背景與人資經理的經歷,

讓我每每在思考勞資問題時,

先提出法律依據,

再研擬實務作業。

 

分享我的課程主題《「一例一休」、「特別休假」勞基法修正案實務解析》,

講義裡設計的其中二個Case Study

如果你自認已瞭若指掌,

請不要報名!

Q1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請問上述的休息日,可否與員工約定採補休方式?若可行,補休的時數是否要同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休息日加乘計算?

Q2「第三十八條第四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請問上述的「年度」終結,指的是什麼時候或時段?

 

不要再有以下的開頭:

「聽說、「據報導、「我想、「某位老師、顧問說、「以前怎樣、「別家公司怎樣

我想要聽到的是:你的依據是什麼?

 

請參加的學生帶著錄音筆(公開班)

請邀約的企業架起錄影機(內訓班)

 

我們課堂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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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