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雙方簽訂的特定性工作定期契約,是否須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至於特定期間之長短,雖然法無明定,惟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甚明。因此,企業與勞工簽訂為期一年以上的「特定性工作定期契約」,且並未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勞工可否據此主張契約無效?............(未完,請進入網站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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