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福 3 字第 107013551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
相關法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104.11.19)
要 旨:有關事業單位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給付個別勞工退休金總額超過新
臺幣 500 萬元(含)以上或月平均工資 15 萬元(含)以上者,應先送
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及應檢附相關文件,查核同意後,再轉送臺
灣銀行辦理給付
主 旨:事業單位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給付個別勞工退休金總額超過新臺幣
(下同)500 萬元(含)以上或月平均工資 15 萬元(含)以上者,應先
送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後轉送臺灣銀行辦理給付,並修正相關書
表,請查照辦理。
說 明:一、查勞工退休準備金係為支付勞工退休金之目的而提撥,為避免事業單
位動支準備金支付未具勞工身分(如委任經理人)者,影響所屬勞工
權益,故事業單位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支付一定金額以上之給付
案件時,仍有查明確認為勞工身分之必要,合先敘明。
二、爰事業單位申請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給付個別勞工退休金總額超過新
臺幣(下同)500 萬元(含)以上或月平均工資 15 萬元(含)以上
者,應檢附:非依法委任證明書(範例格式如附件)、退休前 6 個
月工資明細、最近一年薪資扣繳憑單、勞工到職至退休日期間之所有
公司變更登記表等,送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同意後,再轉送
臺灣銀行辦理給付。
三、另配合上開程序及相關實務作業需求,修正「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
」、「勞工結清舊制年資給付通知書」(修正內容包含:「退休(結
清)日年齡」、「工作年資」、「匯款欄」、「給付依據」、「主管
機關核准函收文號」等欄位,及增列應先送地方勞工行政單位查核事
項,詳如附件)及「○○○公司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名冊」、「○
○○公司勞工結清舊制年資給付通知書名冊」,請轉知並宣導所轄事
業單位依新書表內容辦理動支準備金事宜。
四、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 1 月 19 日勞動 4 字第 096
0130091 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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