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勞工懷孕期間,可以終止勞動契約嗎?

 

不要輕率誤判,

甚至謬以援引已廢止的函釋作為立論的依據。

牽涉的基本法令有:

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請假規則。

請委任人轉達我的好意提醒,

讓對方先去熟讀,

存證信函延遲二天再寄送即可。

 

委任人不解提問:何以如此善待?

原因有二:

因為我不喜歡角色不對等,勝之不武;

再者,

或許有可能不必干戈相向,

當侵權者有聽從我的建議深究其法律的規範時,

必當瞭解違法後必須付出高昂的成本。

 

我不好戰,

捍衛會員享有受法律保障的權益,

這是我與會員的約定

劍及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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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