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勞工懷孕期間,可以終止勞動契約嗎?
不要輕率誤判,
甚至謬以援引已廢止的函釋作為立論的依據。
牽涉的基本法令有:
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請假規則。
請委任人轉達我的好意提醒,
讓對方先去熟讀,
存證信函延遲二天再寄送即可。
委任人不解提問:何以如此善待?
原因有二:
因為我不喜歡角色不對等,勝之不武;
再者,
或許有可能不必干戈相向,
當侵權者有聽從我的建議深究其法律的規範時,
必當瞭解違法後必須付出高昂的成本。
我不好戰,
但捍衛會員享有受法律保障的權益,
這是我與會員的約定,
劍及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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