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人員論述勞資問題時,

如有法令的規範,

請先提出其依據之法律出處,

或許是條文、解釋令及法院判決皆可。

 

不要習慣性使用以下的語詞:

「聽說……」

「據報導……」

「我想……」

「某位老師、顧問說……」

「以前怎樣……」

「別家公司怎樣……」

 

抱歉!

我的時間是用來服務廠商與會員,

沒有餘力、也沒有必要再去詳述其謬誤所在。

 

公開課程開放全程錄音,

企業內訓「要求」全程錄影,

我說的,我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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