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解釋令】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

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九款規定,指定本法第三十七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應放假日,適逢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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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