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1031015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2065

檢視每日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規定時,請事假之時段仍應與是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

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所稱「延長工時」,指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勞工請事假之時間本為原約定正常工時之一部,原受雇主指揮監督,縱因請假而實際上未從事工作,於檢視工作時間是否符合該條第2項「每日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規定時,請事假之時段仍應與是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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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