瑋軒喜帖反面  

瑋軒喜帖正面      

 

【周老師敬邀參加526的喜宴】 

這是我們家庭的大事,我的孩子--瑋軒要結婚了。 

感謝我的師長、好友、客戶、學生及事業夥伴,長久以來給予的指導、支持與信任。原本依禮應一一親邀您們蒞臨參加宴會,讓我們增添光彩;惟深怕思慮不週,致有失敬之處。因此,藉此公開分享這一則私人喜訊,並且表達我誠摯邀請的心意。若能欣聞您願意大駕光臨,,這將是我們家庭至高的榮幸。 

日期:107526日星期六晚上636

地點:台南大飯店二樓真珠廳 

這次的婚宴,孩子以「2018真愛軒告 婚禮-演唱會」為名一手策劃若您願意前來參加喜宴,懇請私訊,以便我們精心安排座席。倘有不便,我們家庭成員也心悅領受您的祝福。 

新春伊始,恭賀大家 家庭平安如意、職場一路順遂、事業鴻圖大展。 

 

周志盛、王素敏  敬上

107/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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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老師專業團隊解題,3月18日術科的參考答案出爐了】

昨天考完,今天立即解題。

周老師於今日起提供第一梯次3月18日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術科參考答案(僅提供給面授及函授學員)

答案詳解為6大頁,可供爾後作為考古題的教材準備,僅供參考,請勿外流。

題目的難易,只是決定考取的先後順序而已,如果您願意堅持

恭喜大家,60分輕鬆過關。

 

好運氣,真的會留給努力至最後一分鐘的人。

 

周志盛   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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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昨天參加第一梯次就服乙級證照考試的學生,寫完前五題,你應該心裡就已篤定可以通過這次的檢定,取得證書。

事實證明周老師常講的一句話:「好運氣,會留給努力至最後一分鐘的人!」

今日提供解答供我的學生索取,敬請注意訊息發佈。

再次恭喜始終不放棄的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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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070130380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雇主使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遇有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之工資及工時計算涉及同法第 24、32、36 條及勞動基準
法施行細則第 20-1 條等相關法律規定說明
(原勞動部 106.07.28  勞動條 2  字第 106013162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
  用)
主    旨:雇主使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遇有天災、事變
          或突發事件之工資及工時計算疑義,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是否出勤,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本部
              改制前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業訂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
              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以作為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相關事項之
              規範。爰勞工縱原同意於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6 條所定
              休息日出勤,嗣遇有天然災害發生,並經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
              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之該管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
              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可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
              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
              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復因天然災害之發
              生不可歸責於勞工,勞工已於休息日出勤工作者,勞雇任一方如基於
              安全考量停止繼續工作,已出勤時段之工資及工時,仍應依本法第
              24  條第 2  項及第 36 條第 3  項本文規定辦理。
          二、至雇主如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發生,有使勞工於本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之必要者,除出勤工資應依本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計給,並依本法第 36 條第 3  項但書規定,其工作時數不受
              本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之限制。
          三、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之 1  規定略以:「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
              工工作之時間如下:…二、勞工於本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
              間。」茲因休息日工作之時間,性質為延長工作時間,爰雇主因天災
              、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在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並應依本法第
              32  條第 4  項規定,於工作開始後 24 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
              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四、本部 106  年 7  月 28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60131624 號函(如附
              ),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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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2字第 1070130381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勞
工當日因個人因素未能提供勞務,應告知雇主,以及如何請假與工時及工
資給付計算等相關事宜說明,另地方勞工行政機關於查察雇主是否依法辦
理相關事項時,應確明勞工是否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及是否確有請假事實
(原勞動部 106.05.03  勞動條 3  字第 1060130987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
  用)
(原勞動部 106.02.07  勞動條 2  字第 1050133150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
  用)
主    旨:有關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勞
          工當日因個人因素未能提供勞務之請假、工時及工資給付疑義,請查照轉
          知。
說    明:一、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勞工每 7
              日中應有 2  日之休息,其中 1  日為例假,1 日為休息日。」該休
              息日以休息為原則。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應徵得勞工同意
              ,併依本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計給工資。另依本法第 39 條規定
              ,第 36 條所定之休息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爰無論勞工休息日當
              日出勤狀況為何,均不影響該日應照給之工資。
          二、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當日應出勤多久,係屬勞雇雙方約定及事業
              單位內部管理事宜,勞工如同意出勤工作後,即有於該日出勤工作之
              義務,如因個人因素未能於該日提供勞務者,應告知雇主。至於勞工
              自始未到工或到工後未能依約定時數工作之時段,除經勞雇雙方協商
              解除休息日之出勤義務者外,勞工可按其原因事實依勞工請假規則等
              各該法令規定請假。
          三、為免勞資間產生爭議,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如因勞工個人因
              素未能提供勞務時之處理方式(包括告知程序、是否需請假等),宜
              於團體協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規(約)定,以供勞資雙方有所
              遵循。
          四、至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工作,因個人因素自始未到工或到工
              後未能依約定時數提供勞務者,除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依本法
              第 36 條第 3  項計入第 32 條第 2  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以
              勞工實際工作時數計入。另該日之工資計給方式,除應依本法第 39
              條工資照給外,當日出勤已到工時段之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計算,請假時段再按休息日加成後之工資之標準,依
              勞工請假規則等各該法令辦理。
          五、舉例而言:月薪新臺幣(以下同)36,000  元之勞工,其平日工資額
              為 1,200  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 150  元,雇主經徵得該名勞工
              同意於休息日出勤工作,並已約定該日出勤工作 8  小時,惟勞工於
              工作 5  小時後,因身體不適請病假 3  小時,除當日工資(1,200
              元)照給外,該日出勤之延長工作時間及工資計算如下:因勞工僅實
              際工作 5  小時,得以 5  小時計入延長工作時間總數;至工資計算
              如下:(150×1 又 1/3×2+150×1 又 2/3×3)+(150×1 又 2/3×3
              )×1/2=1,150+375=1,525 元。
          六、為避免雇主恣意以勞工請假,規避本法休息日出勤工資給付義務,地
              方勞工行政機關於查察雇主是否依法辦理時,應確明勞工是否同意於
              休息日出勤及是否確有請假之事實,依前開原則本權責核處。
          七、本部 106  年 5  月 3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0130987 號函及 106
              年 2  月 7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50133150 號函(如附),自即日
              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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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25  

親愛的就業服務學員:

辛苦了!

今天的考試,寫得還滿意嗎?

周老師預定於三日內提供第一梯次3月18日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術科參考答案(僅提供給面授及函授學員)預祝 您們順利考取證照

成績不理想的學員,請不要氣餒,繼續應戰107年度第二梯次7月15日(日) 

「不放棄,就有成功的機會」。

記住周老師的期勉:考取就業服務乙級證照,只需要決心,無關能力、經驗與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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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們:
最後一個禮拜,重點精華及考古題再看一遍。
接著,輕鬆應戰 3月18日考試。
恭喜你們即將成為「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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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 27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70130354 號修正發布第 20、22
、24-1、37條條文;增訂第22-1、22-2、22-3條條文

 

第二十條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
公告周知

一、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變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變更勞工更換班次時之休息時間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調整勞工例假或休息日

第二十二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每三個月,以每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以勞雇雙方約定之起迄日期認定之。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但書所定坑內監視為主之工作範圍如下:

一、從事排水機之監視工作。

二、從事壓風機或冷卻設備之監視工作。

三、從事安全警報裝置之監視工作。

四、從事生產或營建施工之紀錄及監視工作。

 

第二十二條之一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以同一雇主僱用適用本法之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支機構之僱用人數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當地主管機關,為雇主之主事務所、主營業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定應報備查,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延長工作時間、變更休息時間或調整例假之前一日為之。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理由為之。

 

第二十二條之二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補休,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前項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時,發給工資之期限如下

一、補休期限屆期: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補休期限屆期後三十日內發給。

二、契約終止:依第九條規定發給。

勞工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第二十二條之三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第二十四條之一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年度終結,為前條第二項期間屆滿之日。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給工資之基準:

(一) 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二) 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三) 勞雇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二、發給工資之期限:

(一) 年度終結: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年度終結後三十日內發給。

(二)契約終止:依第九條規定發給。

勞雇雙方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其遞延之日數,於次一年度請休特別休假時,優先扣除。

 

第三十七條
雇主於僱用勞工人數
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本法第七十條所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依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計算。

工作規則應依據法令、勞資協議或管理制度變更情形適時修正,修正後並依第一項程序報請核備

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雇主修訂前項工作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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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梯次0318的就服乙級課程

今日於最後一班--高雄班順利完成

考前二個禮拜

請熟讀基本重點+考古題

 

第二梯次輔導班考後立即展開

請報名的同學先預習

 

抱怨不能改變低薪的就業市場

唯有增加你的籌碼

你才有機會為所欲為

 

加油

13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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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這麼多年
高鐵南來北往已成平常
今天卻是第一次到嘉義站

朴子就服中心的熱情邀約
期盼讓318有著重要的臨門一腳
於是我欣然允諾
倚天盡出

因為我很清楚
考取就服乙級證照
對他們而言不是生活
而是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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