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關 2字第 1080127136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動部就勞動基準法第 17-1 條第 1  項規定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
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適用規定,其立法理由及規範要派單位不得有事先指
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範例說明
主    旨: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
          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適用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查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
              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
              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其立法理由為避免實務上常見要派單位與
              派遣事業單位約定所謂「人員轉掛」服務,即本項規定係禁止要派單
              位已經決定特定人選(如以招募、面試或其他方式)後,將該名勞工
              轉由派遣事業單位僱用,再派遣至要派單位,並接受其指揮監督從事
              工作之行為。
          二、前揭行為禁止,係為規範要派單位不得有事先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
              為,例如要派單位自行招募及決定派遣人選後,再要求派遣事業單位
              僱用;或於要派契約屆滿時,要求新派遣事業單位承接僱用原有派遣
              勞工等情形,即屬違反本項禁止面試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行為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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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