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4字第 108013017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2 條但書所定「正當理由」判斷,應依個案
事實認定,另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之
需求,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符合前述第 22 條但
書之「正當理由」。
主    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2 條但書所定「正當理由」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下稱本法)第 16 條有關育嬰留職停薪規定之立
              法意旨,係考量多數父母仍親自養育幼兒,為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
              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照顧家庭,爰加以規定。
          二、復依本法第 22 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 16 條
              及第 20 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立法理由係因
              受僱者之配偶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屬,受僱者自毋須請假,但有
              正當理由,雇主仍得准其申請,爰為但書之規定。至「正當理由」之
              判斷,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三、撫育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之受僱者,其配偶縱未就業,惟考量
              育兒父母恐無法單獨兼顧 2  名以上未滿 3  歲子女之照顧責任,並
              為鼓勵父母參與養育幼兒成長之過程,爰受僱者如有親自照顧 2  名
              以上未滿 3  歲子女之需求,依規定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符
              合本法第 22 條但書之「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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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志盛 老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